工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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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Engineering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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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是指對進行中的建築工程項目、安裝工程項目及工程運行中的機器設備等面臨的風險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工程保險在性質上屬於綜合保險,既有財產風險的保障,又有責任風險的保障。
工程保險起源於19世紀的英國,是隨工業革命應運而生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歐洲大規模重建中得以迅速發展。工程保險體系與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減少了工程風險的不確定性,保障工程項目的財務穩定性,並通過保險公司的介入提供專業風險管理服務而消除一直困擾工程建設的工程質量、工期保證、支付信用等諸多問題,對規範和約束建築市場主體行為,自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按市場經濟規律、規則辦事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世紀80年代初在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和“三資”建設項目中,工程保險作為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國際慣例之一被引入中國,工程保險在中國得以認同和發展。
而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險種起源於19世紀初,第一張工程保險保險單是1929年在英國簽發的承保泰晤士河上的拉姆貝斯大橋建築工程的。
所以,工程保險的歷史相對於財產保險中的火災保險來講要短得多,可以說是財產保險家族中的新成員。但是,由於工程保險針對的是具有規模巨集大、技術複雜、造價昂貴和風險期限較長特點的現代工程,其風險從根本上有別於普通財產保險標的的風險。所以,工程保險是在傳統財產保險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設計風險保障方案,並逐步發展形成自己獨立的體系。
與普通財產保險相比,工程保險的特點在於:
1、工程保險承保的風險是一種綜合性風險,表現為風險承擔者的綜合性、保險項目的綜合性和風險範圍的綜合性。
2、工程保險承保的風險是一種巨額風險。
3、工程保險承保的風險是一種高科技風險。
工程保險的責任範圍由二部分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針對工程項下的物質損失部分,包括工程標的有形財產的損失和相關費用的損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針對被保險人在施工過程中因可能產生的第三者責任而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導致的損失。
標準措辭為: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範圍內,因本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對經本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本公司亦可負責賠償。
本公司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但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
定義:
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颱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一) 關於責任範圍的限定
1、首先,工程保險的物質損失部分屬於財產保險的一種,它主要是針對被保險財產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通常對因此產生的各種費用和其他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2、造成損失的原因是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除外責任以外”的措辭使其成為“一切險”保單,儘管措辭是“任何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但在之後的“定義”對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概念又做了限定。
3、關於“在本保險期限內”,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的確定不同於其他財產保險,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是在保單上列明的具體日期,一般是一個確定的時間點。工程保險儘管在保單上也有一個列明的保險期限,但保險人實際承擔保險責任的起止點往往要根據保險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是一個事先難以確定的時間點。如工程項目所用的尚未進入工地範圍內的材料、工程項目中已交付的部分項目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儘管發生損失的時間是在保單列明的保險期限內,但保險人對上述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4、關於“在列明的工地範圍內”,工程保險對於保險標的的地理位置限定於工地範圍內,即被保險財產只有在工地範圍內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才負責賠償。若在工地範圍之外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若因施工的需要,必須將被保險財產存放在施工工地以外的地方時,應在確定保險方案時就予以考慮。解決的辦法有兩種,一是如果這種工地外存放的地點相對集中、固定,可以在保單明細表上的"工程地址"欄進行說明和明確。二是如果這種工地外存放的地點相對分散,且投保時尚無法確定,可以採用擴展"工地外儲存"條款,對這類風險進行擴展承保。
5、責任範圍除了對承保的風險進行"定性"的限制外,同時對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進行"定量"的限制。在進行定量限制中採用的是分項限制和總限制相結合,分項限制主要是三類:一是保險單明細表的對應分項限額,如場地清理費用;二是特別條款中明確的賠償限額;三是批單中規定的賠償限額。總限額是對整個保險單的賠償限額進行總體的限制,即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數額。
(二) 關於風險事故定義
風險事故是指造成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偶發事件,它是造成損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是損失的媒介物,即風險只有通過風險事故的發生,才能導致損失。
工程保險中的風險事故主要是指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
為了明確責任範圍,工程保險的保單中採用了“定義”的形式對關鍵性的名詞進行了明確的界定。
1、對於“自然災害”的定義
“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颱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工程保險對於“自然災害”的概念性定義是:“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凡是符合這一條件的均為"自然災害"。同時,為了明確起見,保單羅列了常見的自然災害現象。但由於這些自然災害現象在程度是可能存在巨大的不同,可能造成損失的情況也有很大的差異,所以,在保險實踐中往往需要對這些現象做進一步的規定和明確,以免發生爭議。一般是通過國家的保險監管機關,如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以前的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款解釋》來實現的。
1)地震
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構造活動或火山爆發產生的地面震動。但地震根據強度不同其破壞力也存在很大的區別,一般保險所針對的是“破壞性地震”,根據國家地震局的有關規定震級在4.75級以上且烈度在六度以上的地震為破壞性地震。
2)海嘯
海嘯是由於地震或風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漲落現象,按成因分為地震海嘯和風暴海嘯兩種。地震海嘯是伴隨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殼發生斷裂,引起劇烈的震動,產生巨大的波浪,高度可達十餘米,從而侵襲陸地。風暴海嘯是強大低氣壓在通過時,海面異常升起的現象。
3)雷電
雷電為積雨雲中、雲間或雲地之間產生的放電現象。雷電造成損失主要是通過雷擊實現的,雷擊的破壞形式分直接雷擊與感應雷擊兩種。
① 直接雷擊:由於雷電直接擊中保險標的造成損失,屬直接雷擊責任。
② 感應雷擊:由於雷擊產生的靜電感應或電磁感應使屋內對地絕緣金屬物體產生高電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災,導致電器本身的損毀,或因雷電的高電壓感應,致使電器部件的損毀,屬感應雷擊責任。
4)颶風
颶風是颱風的別稱,即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的熱帶氣旋。對於這種熱帶氣旋在東亞地區稱之為“颱風”,而在西印度群島和大西洋一帶叫做“颶風”。
5)颱風
颱風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級或以上,即風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熱帶氣旋。是否構成颱風以當地氣象站的認定為準。
6)龍卷風
龍卷風是一種範圍小而時間短的猛烈旋風。陸地上平均最大風速一般在79一103米/秒,極端最大風速一般在100米/秒以上,是否構成龍卷風以當地氣象站的認定為準。
7)暴風
暴風指風速在28.3米/秒,即風力等級表中的11級風。本保險條款的暴風責任擴大至8級風,即風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構成暴風責任。
8)暴雨
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
9)洪水
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浸泡、衝散、沖毀等損失都屬洪水責任。
規律性的漲潮。自動滅火設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滲水、水管暴裂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不屬於洪水責任。
10)水災
水災是指因暴雨、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等造成的災害。水災這個概念較洪水範圍更廣,但同時也較難界定。
11)凍災
凍災是指由於冰凍造成的災害。
12)冰雹
冰雹是指由於強冷空氣的作用,空氣水滴凝結成各種形體不規則的冰塊,從升降氣流特別強烈的積雨雲中墜落的現象。
13)地崩
石崖、土崖受自然風化、雨蝕、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滾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濕而崩塌。
突發性滑坡:斜坡上不穩的岩體、土體或人為堆積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
14)山崩
山崩是指由於多裂隙的山岩體經強烈的物理風化、雨水滲入或地震而造成規模巨大的陡坡上大塊的岩體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崩落的物理地質現象。
15)雪崩
雪崩是指山地大量積雪由於本身重量、大風、新舊積雪面摩擦力減少、積雪底部溶解、氣溫驟升等原因引起積雪順坡下滑、大塊塌落和巨團滾下等突然崩落現象。
16)火山爆發
火山爆發是指一種極為強烈的火山活動現象。地球內部深處呈熔融狀態的岩漿在高溫高壓作用下,從地表噴溢出火山角礫岩、火山彈岩等各種碎屑物質以及熔岩岩漿、氣體等,具有強大的破壞力。
17)地面下陷下沉
地殼因為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生突然塌陷。此外,對於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或在建築房屋前沒有掌握地層情況,地下有孔穴、礦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所致保險標的損失,也在保險責任範圍以內。對於因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築施工要求導致建築地基下沉、裂縫、倒塌等損失。不在保險責任範圍以內。
應當註意的是這裡所指的“地面下陷下沉”是地面的突發性的下陷下沉,而不是一些漸變性的下陷下沉。
2、對於“意外事故”的定義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工程保險對於“意外事故”的概念性定義是:“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凡是符合這一條件的均為“意外事故”。定義的關鍵詞為:“不可預料”、“無法控制”和“突發性”。
工程保險將火災和爆炸歸入"意外事故",為了進一步地明確概念,對火災和爆炸的定義解釋如下:
1)火災
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構成本保險的火災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① 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
② 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
③ 燃燒失去控制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
因此,僅有燃燒現象並不等於構成本保險中的火災責任。在生產。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為了防疫而焚毀玷污的衣物。點火燒荒等屬正常燃燒,不屬於火災責任。
因烘,烤、燙、烙造成焦糊變質等損失,既無燃燒現象、又無蔓延擴大趨勢,也不屬於火災責任。
電機、電器、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碰線、弧花、漏電,自身發熱所造成的本身損毀,不屬於火災責任。但如果發生了燃燒並失去控制蔓延擴大,才構成火災責任,並對電機、電器、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負責賠償。
2) 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
①物理性爆炸:由於液體變為蒸氣或氣體膨脹,壓力急劇增加並大大超過容器所能承受的極限壓力,因而發生爆炸。如鍋爐、空氣壓縮機、壓縮氣體鋼瓶,液化氣罐爆炸等。關於鍋爐、壓力容器的爆炸定義是:“鍋爐或壓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試壓時發生破裂,使壓力瞬時降到等於外界大氣壓力的事故,稱為爆炸事故”。鍋爐爆管不屬爆炸事故。鑒別鍋爐、壓力容器爆炸事故的問題,以勞動部門出具的鑒定為標準。
②化學性爆炸:物體在瞬息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並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的現象,如火藥爆炸,可燃性粉塵纖維爆炸、可燃氣體爆炸及各種化學物品的爆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