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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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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P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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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PBC)

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

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簡介

  中國人民銀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併組成的。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的特點[1]

  中國人民銀行的特點在於:

  第一,它是我國唯一發行貨幣的機構,是銀行的銀行,要為國家和金融機構辦理金融業務,提供服務。

  第二,它是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的重要機構,但不是單純依靠行政手段,而是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進行調控,併在各種調控中起著關鍵作用。

  第三,它擁有的資本全部是國家資本,並具有法人資格,要編製資產負債表

  第四,它不以盈利為目的,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虧損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

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2]

  1.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是通過對貨幣供應量/流通量的調節來實現的,這就需要運用特定的工具,稱為貨幣政策工具,它是實現貨幣政策的手段。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可以採用的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存款準備金、中央銀行基準利率、再貼現、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以及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買賣國債和外匯等。

  2.存款準備金

  存款準備金制度,是指商業銀行按照中央銀行規定的比例,將其吸收的存款總額的一定比例款額,繳存中央銀行指定的賬戶。繳存中央銀行指定賬戶的款額,稱為存款準備金。這部分款額與商業銀行吸收的存款總額的比例,稱為存款準備金率存款準備金作為貨幣政策工具的作用是:調節市場貨幣流通量,從而達到緊縮或放鬆貨幣供應量的目的。當存款準備金比例提高時,存入中央銀行賬戶的款額就增加,市場流通的貨幣量就會減少;反之,該比例降低時,市場上的貨幣流通量就會增加。近年來,我國外匯順差的迅速擴大導致人民幣流動性過剩,中央銀行不斷提高存款準備金率,至2007年12月,存款準備金率已達到14.5%。

  3.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中央銀行貸款給商業銀行的利率,稱為基準利率。它通常是整個社會利率體系中處於最低水平、同時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商業銀行給客戶貸款利率受基準利率的影響。我國從1984年開始將原來的統一分配資金的作法,改為由中央銀行借貸給商業銀行資金,因此中央銀行可以使用基準利率來調節市場的貨幣流通量。當中央銀行的基準利率提高時,商業銀行對客戶的商業貸款利率也會相應提高,商業銀行貸出的款項就會減少,市場上的貨幣流通量就會減少;反之,基準利率下調時,商業貸款利率也相應下降,市場上的貨幣流通量也會隨之增加。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市場基準利率也初現端倪。2007年1月4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開始運行。這是以位於上海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技術平臺計算、發佈並命名的一種單利、無擔保、批發性利率。首先由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組成一個報價團,自主報出人民幣同業拆出利率,然後在這些報價的基礎上計算出一個算術平均利率。它體現了市場主體對利率水平的認識和預期。以Shibor為基礎建立我國的貨幣市場基準利率,不僅培育了金融機構的自主定價能力,也有助於中國人民銀行合理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水平,完善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4.再貼現率

  再貼現率也是中央銀行影響商業銀行利率水平、進而影響全社會貨幣供應量的一種形式。貼現,是指票據持有人在票據到期前,以票據為質押,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活動。商業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是對票據持有人提供貸款的一種方式。當商業銀行自身需要資金周轉,而貼現取得的票據尚未到期時,它可以持票據向中央銀行申請貼現,取得貸款,這種貼現就稱為再貼現。中央銀行根據一定的比率從票據全款中扣取自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利息,這一比率即為再貼現率。它反映了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提供貼現貸款的利率。當中央銀行調低再貼現率時,會刺激商業銀行通過貼現向中央銀行借入資金,擴大信貸規模市場上的貨幣流通量就增加了;反之,央行提高再貼現率,就會抑制商業銀行再貼現的積極性,進而影響商業銀行對客戶的貸款,市場貨幣流動量也就相應縮減了。

  5.公開市場業務

  中央銀行與一般政府部門的一個區別就在於它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從事買賣業務。中央銀行從事這種業務的目的不是為了營利,而是為了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或匯率指標,這種業務稱為公開市場業務。例如,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上海開設了公開市場操作室,由它下達買賣的指令,通過一級交易商二級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外匯公開市場業務調節市場供應量的機理為:當市場中人民幣太多時,中央銀行就賣出國債或者外匯,從金融機構手中回收人民幣,從而減少市場中人民幣供應量;當人民幣短缺時,中央銀行則買回國債或外匯,投放出人民幣,從而增加市場中的貨幣。與其他貨幣政策工具相比,中央銀行運用公開市場業務對市場中的貨幣供應量的調節在時間上、方向上都比較靈活,而且能夠直接控制調節量的大小。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巨集觀調控體系中的作用將更加突出。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佈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建筑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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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建築外景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彙總和巨集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歷史沿革

  人民銀行的歷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31 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開的“全國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上,通過決議成立“中共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簡稱蘇維埃國家銀行),併發行貨幣。從土地革命到抗日戰爭時期一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前夕,人民政權被分割成彼此不能連接的區域。各根據地建立了相對獨立、分散管理的根據地銀行,並各自發行在本根據地內流通的貨幣。1948年12月1日,以華北銀行為基礎,合併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組建了中國人民銀行,併發行人民幣,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中央銀行和法定本位幣。

  中國人民銀行成立至今的五十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體制、職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革。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創建與國家銀行體系的建立

  (1948--1952年)

  1948 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宣佈成立。華北人民政府當天發出佈告,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在華北、華東、西北三區的統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項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幣為本位貨幣。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由石家莊市遷入北平。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把中國人民銀行納入政務院的直屬單位系列,接受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與財政部保持密切聯繫,賦予其國家銀行職能,承擔發行國家貨幣、經理國家金庫、管理國家金融、穩定金融市場、支持經濟恢復和國家重建的任務。

  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著手建立統一的國家銀行體系:

  一是建立獨立統一的貨幣體系,使人民幣成為境內流通的本位幣,與各經濟部門協同治理通貨膨脹

  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機構,形成國家銀行體系,接管官僚資本銀行,整頓私營金融業;

  三是實行金融管理,疏導游資,打擊金銀外幣黑市,取消在華外商銀行的特權,禁止外國貨幣流通,統一管理外匯

  四是開展存款、放款、匯兌和外匯業務,促進城鄉物資交流,為迎接經濟建設做準備。

  到1952 年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終結時,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人民共和國的國家銀行,建立了全國垂直領導的組織機構體系;統一了人民幣發行,逐步收兌瞭解放區發行的貨幣,全部清楚並限期兌換了國民黨政府發行的貨幣,很快使人民幣成為全國統一的貨幣;對各類金融機構實行了統一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充分運用貨幣發行和貨幣政策,實行現金管理,開展“收存款、建金庫、靈活調撥”,運用折實儲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調控市場貨幣供求,扭轉了新中國成立初期金融市場混亂的狀況,終於制止了國民黨政府遺留下來的長達二十年之久的惡性通貨膨脹。同時,按照“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內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業的調整,靈活調度資金,支持了國營經濟的快速成長,適度地增加了對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貸款;便利了城鄉物資交流,為人民幣幣值的穩定和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二、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的國家銀行

  (1953--1978年)

  在統一的計劃體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銀行體制,成為國家吸收、動員、集中和分配信貸資金的基本手段。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加快,私營金融業納入了公私合營銀行軌道,形成了集中統一的金融體制,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金融管理和貨幣發行的機構,既是管理金融的國家機關又是全面經營銀行業務的國家銀行。

  與高度集中的銀行體制相適應,從1953 年開始建立了集中統一的綜合信貸計劃管理體制,即全國的信貸資金,不論是資金來源還是資金運用,都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掌握,實行“統存統貸”的管理辦法銀行信貸計劃納入國家經濟計劃,成為國家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國家銀行體制,為大規模的經濟建設進行全面的金融監督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擔負著組織和調節貨幣流通的職能,統一經營各項信貸業務,在國家計劃實施中具有綜合反映和貨幣監督功能。銀行對國有企業提供超定額流動資金貸款、季節性貸款和少量的大修理貸款,對城鄉集體經濟、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提供部分生產流動資金貸款,對農村中的貧困農民提供生產貸款、口糧貸款和其他生活貸款。這種長期資金歸財政、短期資金歸銀行,無償資金歸財政、有償資金歸銀行,定額資金歸財政、超定額資金歸銀行的體制,一直延續到1978年,期間雖有幾次變動,基本格局變化不大。

三、從國家銀行過渡到中央銀行體制

  (1979--1992年)

  1979 年1月,為了加強對農村經濟的扶植,恢復了中國農業銀行。同年3月,適應對外開放和國際金融業務發展的新形勢,改革了中國銀行的體制,中國銀行成為國家指定的外匯專業銀行;同時設立了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後,又恢復了國內保險業務,重新建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地還相繼組建了信托投資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現了金融機構多元化和金融業務多樣化的局面。

  日益發展的經濟和金融機構的增加,迫切需要加強金融業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由中國人民銀行來專門承擔中央銀行職責,成為完善金融體制、更好發展金融業的緊迫議題。1982年7月,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的報告,進一步強調“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是國務院領導下統一管理全國金融的國家機關”,以此為起點開始了組建專門的中央銀行體制的準備工作。

  1983 年9月17日,國務院作出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並具體規定了人民銀行的10項職責。從1984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實施全國金融的巨集觀決策,加強信貸總量的控制和金融機構的資金調節,以保持貨幣穩定;同時新設中國工商銀行,人民銀行過去承擔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由中國工商銀行專業經營;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業務實行垂直領導;設立中國人民銀行理事會,作為協調決策機構;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和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的貸款制度,初步確定了中央銀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人民銀行在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初期,隨著全國經濟體制改革深化和經濟高速發展,為適應多種金融機構,多種融資渠道和多種信用工具不斷涌現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不斷改革機制,搞活金融,發展金融市場,促進金融制度創新。中國人民銀行努力探索和改進巨集觀調控的手段和方式,在改進計劃調控手段的基礎上,逐步運用利率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貸款等手段來控制信貸和貨幣的供給,以求達到“巨集觀管住、微觀搞活、穩中求活”的效果,在制止“信貸膨脹”、“經濟過熱”、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過程中,初步培育了運用貨幣政策調節經濟的能力

四、逐步強化和完善現代中央銀行制度

  (1993年至今)

  1993年,按照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強化金融調控、金融監管和金融服務職責,劃轉政策性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

  1995年3月1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首次以國家立法形式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地位,標志著中央銀行體制走向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是中央銀行制度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的部署,改革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撤銷省級分行,設立跨省區分行,同時,成立人民銀行系統黨委,對黨的關係實行垂直領導,幹部垂直管理。

  2003 年,按照黨的十六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意見》和十屆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年9月,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正式批准人民銀行的“三定”調整意見。12月27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

  有關金融監管職責調整後,人民銀行新的職能正式表述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同時,明確界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巨集觀調控部門。”這種職能的變化集中表現為“一個強化、一個轉換和兩個增加”。

  “一個強化”,即強化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能。人民銀行要大力提高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水平,靈活運用利率、匯率等各種貨幣政策工具實施巨集觀調控;加強對貨幣市場規則的研究和制定,加強對貨幣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等金融市場的監督與監測,密切關註貨幣市場與房地產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之間的關聯渠道、有關政策和風險控制措施,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一個轉換”,即轉換實施對金融業巨集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方式。由過去主要是通過對金融機構的設立審批、業務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和監管指導等直接調控方式,轉變為對金融業的整體風險、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轉變為綜合研究制定金融業的有關改革發展規劃和對外開放戰略,按照我國加入WTO的承諾,促進銀行、證券、保險三大行業的協調發展和開放,提高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維護國家利益;轉變為加強與外匯管理相配套的政策的研究與制訂工作,防範國際資本流動的衝擊。

  “兩個增加”,即增加反洗錢和管理信貸徵信業兩項職能。今後將由人民銀行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並參與有關的國際反洗錢合作。由人民銀行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這些新的變化,進一步強化了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在實施金融巨集觀調控、保持幣值穩定、促進經濟可持續增長和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重要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巨集觀調控體系中的作用將更加突出。面對更加艱巨的任務和更加重大的責任,中央銀行在履行新的職責過程中,視野要更廣,思路要更寬,立足點要更高。特別是要大力強化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能,不僅要加強對貨幣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等金融市場的規範、監督與監測,還要從金融市場體系有機關聯的角度,密切關註其他各類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和風險狀況,綜合、靈活運用利率、匯率等各種貨幣政策工具實施金融巨集觀調控。要從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實現和維護國家利益的高度,研究、規劃關係到我國整個金融業改革、發展、穩定方面的重大戰略問題。目前,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貨幣政策決策面臨的環境日趨複雜,金融業長期積累的金融風險仍然較重、改革與重組任務十分艱巨。在此情況下,中央銀行要更善於擅於準確把握影響經濟金融發展全局的因素,註意研究新情況、開發新工具、探索新方法、解決新問題,並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努力做到識大局、講巨集觀、懂技術、膽識兼備,充分發揮中央銀行在巨集觀調控中的突出作用。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於2015年10月6日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國理事身份致函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裁拉加德,正式通報中國採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數據公佈特殊標準(SDDS)的決定。這標志著我國已完成採納SDDS的全部程式,將按照SDDS標準公佈相關統計數據。10月7日,人民銀行副行長易綱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一副總裁利普頓在利馬共同出席了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年會期間舉行的中國採納SDDS的儀式。

  2017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科技委員會宣佈成立,旨在加強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規劃和統籌協調。

  2018年9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金融管理局簽署合作備忘錄,以便利央行票據在香港發行,豐富香港高信用等級人民幣金融產品。

中國人民銀行內設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設13個職能司(廳):辦公廳 貨幣政策司 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 條法司 會計財務司 合作金融機構監管司 統計司 支付科技司 銀行監管一司 國際司 人事教育司 銀行監管二司 內審司

  (一)辦公廳

  組織協調總行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發佈、檔案、信訪、保密等工作。

  (二)條法司

  起草金融法律法規草案;依法承辦金融法律法規的有關解釋工作,承擔行政覆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開展金融法律咨詢服務,組織金融法制教育和宣傳。

  (三)貨幣政策司

  研究、擬定與實施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和貨幣政策中介目標;研究提出關於選擇和運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的意見和建議並負責實施;研究、擬定和實施信貸政策,促進國民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負責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四)銀行監管一司

  承辦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外資銀行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信貸資產質量、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五)銀行監管二司

  承辦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有關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信貸資產質量、 業務活動、財務收支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六)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司

  承辦對全國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保險除外)的監管工作。依法審核有關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擬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監測資產負債比例、資產質量、財務狀況、業務活動等經營管理情況;審查負責人任職資格。

  (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司

  承辦對農村和城市合作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指導合作金融機構堅持“自願入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原則,規範合作金融機構的管理;研究並推動合作金融體制改革;擬定合作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信貸資產質量管理風險管理利率管理結算管理等業務管理制度,對其經營風險進行監控,督促其完善內部監督和制約機制;擬定合作金融機構設置條件,業務經營範圍、法人代表任職資格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 統計司

  負責經濟金融信息的搜集。統計和分析;擬定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經濟、金融統計制度,管理和協調金融系統的統計工作;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調查統計資料庫建設和信息自動化系統建設;向金融系統和國務院綜合部門提供金融信息咨詢。

  (九)會計財務司

  擬定金融業統一的會計和結算制度、辦法和細則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工作,編製並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財務收支計劃,編製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會計報表

  (十)支付科技司

  負責支付清算、聯行結算和帳戶的管理以及組織現代化支付系統的建設、推廣和應用;編製金融科技發展規劃,擬定金融科技政策、標準和管理辦法。

  (十一)國際司

  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 及澳門、臺灣地區金融組織和各國中央銀行的官方聯繫及 業務往來的有關工作;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的外事管理工作。

  (十二)內審司

  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各職能司(局)、直屬機構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情況,特別是執行財務紀律的情況;承辦對主要負責人的離任稽核工作,對違法違規人員的處理提出建議。

  (十三)人事教育司

  擬定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人事、勞動工資的管理制度及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直屬院校;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人員考試、測評和智力引進工作,擬定人員培訓規劃;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機構編製。

  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職責,保證科學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有效實行金融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研究局、貨幣金銀局、國庫局、保衛局、培訓中心,作為支持服務體系。上述單位的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的辦法管理,編製共260名。

  (一)研究局

  圍繞貨幣政策決策,對經濟增長及其運行進行分析與預測、跟蹤研究我國產業政策和工業、農業、財稅、外貿等部門經濟動態及貨幣信貸、利率、匯率、金融市場、金融風險等重大政策並向行領導提出政策建議。

  (二)貨幣金銀局

  擬定有關貨幣發行和金銀管理的辦法;承擔人民幣管理和反假人民幣的工作;安排現鈔輔幣的生產、保管、儲運、更新、銷毀;管理現金的投放、回籠及庫款安全;管理全國的金銀收購配售庫存和國家黃金儲備;管理金銀開發基金;管理全國黃金市場。

  (三)國庫局

  辦理國家金庫業務,對下級庫實行業務管理;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監督和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和完整。

  (四)保衛局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保衛工作;對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制定防範措施;組織金銀、現鈔、有價證券的武裝押運工作。

  (五)培訓中心

  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的各類培訓和金融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培訓工作。

直屬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的作用

  法律責任

  中央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和給予指導。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要管理流通中的貨幣總量,維護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為了滿足對貨幣的需求,中國人民銀行被賦予獨家發行貨幣的權利,負責生產、供應、定期更新紙幣、替換硬幣、回收舊幣和防止偽幣。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著自己的印鈔造幣廠。

  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其維護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除了履行一般監督作用以外,還為廣大銀行機構提供資金轉帳網路,即全國2000多家同城票據交換所、全國手工聯行系統和全國電子聯行系統。這些支付系統對銀行機構之間的競爭起著中立作用。中國人民銀行對於各商業銀行提供的支付服務通過業務條款、處理程式、借記和貸記條款以及收費政策施加一定影響。

  除了為銀行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以外,中國人民銀行還作為政府的銀行,獨家管理國庫帳戶,負責經理國庫

  制定法規

  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的金融界密切合作,協調支付交易的組織和技術問題。它主持全國金融標準化委員會,積極制定和推行銀行業務、技術標準,在制定管理現行跨行支付系統的規章制度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國人民銀行對於各商業銀行的電子匯兌系統的影響是有限的,儘管這些系統在許多方面都類似西方國家的跨行資金轉帳系統。

  監督和稽核

  銀行法是進行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銀行監管的目的在於確保銀行體系的活力,通過監視各銀行機構的信用和流動性,保護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的金融改革中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分析定期報告和現場稽核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跟銀行監管密切相關的是對支付系統的監管,中央銀行有責任維護國家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中國人民銀行一直致力於開發它擁有的支付系統,並跟其他銀行機構密切合作,使這些金融機構運行的支付系統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國人民銀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統中密切監視各銀行日間頭寸的能力。

  提供支付處理和結算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為各銀行提供支付處理服務,結算大額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銀行運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對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內支付業務進行清算和結算處理。紙憑證異地跨行支付在過去曾通過同城清算所先進行跨行清算和結算。全國電子聯行系統處理異地跨行支付和行內大額異地支付交易。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提供結算帳戶服務。此外,還為一些政府機關、事業團體開設結算帳戶,提供支付服務。例如,郵政儲匯局也在人民銀行開立結算帳戶。

  中國人民銀行不允許帳戶出現隔夜透支,因為大多數交易採用批處理方式在日終結算,所以日間透支的概念實際上不適用。但電子聯行系統除外,在此系統中,支付指令發出之前,其帳戶內必須有足夠支付的資金。

  除了結算通過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結算帳戶還用來結算其它支付系統產生的凈額頭寸,如商業銀行系統的電子資金匯兌系統。

  提供信貸服務

  為了順利進行結算,各銀行可以從人民銀行分行拆藉資金,只要借款行貸款帳戶上具有足夠的經授權的貸款額度即可。商業銀行在向人民銀行申請貸款之前,必須首先向下列機構借款:

  • 系統內上一級機構
  • 系統內在當地另一分支機構
  • 當地其他銀行機構

  收費政策

  目前建設支付清算系統時購買電腦和通訊設備、應用軟體開發所用的投資來源於財政預算和內部資金籌措。支付系統運行費用作為人民銀行日常開支,尚未通過服務收費收回。參加同城清算的銀行機構按比例分攤一部分運行費用。

  處於政策考慮,人民銀行作出上述規定。隨著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CNAPS)的實施和投入運行(見5.1部分),收費政策將會重新制定。

  一些城市集資共建的清算系統,已按照成本回收原則實行新的收費政策。

  貨幣政策和支付系統

  在中國,貨幣政策的實施跟西方工業發達國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又有許多不同。主要的區別在於:

  • 中國經濟正處於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時期。中國政府依然具有足夠的權威直接控制經濟發展,以保證改革平穩有序。
  • 中國的金融市場正在迅速發展,但是跟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市場還處在初級發展階段。由於缺乏大業務量、流動性強的金融市場,所以實際很難完全依賴公開市場操作來間接影響貨幣總量

  由於這些不同,貨幣政策工具在許多方面跟西方發達國家不盡相同。

  目前主要使用的貨幣政策工具

  • 信貸規模分配: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其對國有商業銀行領導權力決定按地域和工業部門分配信貸規模
  • 發行貨幣:中國人民銀行獨家發行貨幣的權利使它能夠影響商業銀行的金融資源和業務活動。
  • 法定儲備金比例: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改動法定儲備金比例。自1988年以來,這個比例一直為13%。
  • 制定利率: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制定銀行存款和貸款的官方利率
  • 公開市場操作:目前,發行國債的數量還不夠大,而且市場的流動性還沒有大到使依靠公開市場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開市場運行在不久將來將起很重要的作用。

  公開市場操作和支付系統

  • 儘管公開市場操作還沒有成為一種有效的手段來實施央行的貨幣政策,但是,正象第一部分中介紹的那樣,中國的金融市場正在迅速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正在從事公開市場操作以實施其貨幣政策。
  • 自1996年起引入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結合中央銀行再貸款再貼現特種存款以及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國人民銀行間接影響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利率,從而影響金融機構的流動性。目前,同業拆借有7種,其成熟期分別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
  • 自1994年起開辦外匯公開市場操作,中央銀行在此市場上買賣美元日元港幣
  • 自1996年起,進行公開市場操作,中央銀行目前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場,通過其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回購協議進行國債的公開市場操作。資金清算通過人民銀行電子聯行系統進行,實行T+1結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減各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備付金帳戶。

中國人民銀行法律地位

  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通常要通過中央銀行與國家權力機關的關係、中央銀行與政府及其部門的關係、中央銀行與普通銀行的關係三個方面加以體現。《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中央銀行的性質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確規定

  1.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2.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監管情況的工作報告

  3.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就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即予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4.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5.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中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6.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但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監督

  中央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和給予指導。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要管理流通中的貨幣總量,維護支付、清算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參考文獻

  1. 程恩富.現代政治經濟學(第二版).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1.
  2. 吳志攀,劉燕.金融法 附:金融法自學考試大綱 (2008年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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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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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6.131.* 在 2008年6月12日 12:42 發表

為什麼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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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25.100.* 在 2009年10月26日 07:23 發表

我現在有一個1970年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儲蓄所的存摺,如何取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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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86.33.* 在 2012年7月21日 05:24 發表

請更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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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1.66.* 在 2015年10月10日 15:07 發表

小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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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39.90.* 在 2017年7月25日 09:21 發表

中國人民銀行 有沒有發行第三套人民幣紀念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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