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集觀調控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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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集觀調控體系(Macro-contro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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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集觀調控體系是政府為實現巨集觀經濟調控目標,對巨集觀經濟運行進行干預、調節和控制而綜合運用各種政策和措施的總稱。
巨集觀調控體系主要包括計劃、經濟杠桿、經濟法規和經濟組織等調節體系。其主要職能是通過巨集觀調節,在全社會的範圍內自覺保持國民經濟積極、穩定、協調發展,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建立巨集觀調節體系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運行的重要特征,是我國新經濟運行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可以分為調控手段和調控方式兩個方面。
1、調控手段
政府採用經濟的、法律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巨集觀經濟運行進行調控。
1)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的內容包括經濟司法和經濟立法兩個方面。經濟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各種經濟法規,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經濟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制度、程式,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活動,維護市場秩序,懲罰和製裁經濟犯罪。
2)計劃手段
法律法規多為禁止性規定,即告訴人們“不能做什麼”,而經濟發展計劃則要告訴人們“應該做什麼”。市場經濟並不排斥計劃,一國的經濟增長、產業調整、區域發展、收入分配以及技術創新等,都需要國家經濟發展計劃作為指導。國家經濟發展計劃所明確的巨集觀調控目標和總體要求,是制定各種經濟政策,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外經政策等的主要依據。市場經濟的經濟計划具有長期性、巨集觀性和戰略性三個特點。
3)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又稱市場參數調節、經濟杠桿調節,是市場經濟運行的主要調控手段。市場參數包括價格、利率、稅率、匯率、工資以及稅收總額、國債總額、信貸總額、投資總額等指標。為了實現巨集觀經濟調控目標,政府以其擁有的行政資源和經濟資源,對上述指標進行分析、預測、監測、干預、調節和控制,影響市場的運行和發展,達到巨集觀經濟調控目標。
4)政府投資
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通過政府投資形成國有資產,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隨著政府管理經濟職能的轉變,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能分開,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需要由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要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制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區別不同情況實行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以放大國有資本的功能,提高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
2、調控方式
直接調控是以指令性計劃和行政手段直接調節和控制經濟運行,其主要方式有定量配給、額度管理、行政調撥等,實際上是一種超經濟的強制性調節。直接調控的長處是集中統一,行動快,見效快,這在軍事戰爭、自然災害、經濟危機等非常時期是必要的。但在平常時期,直接調控導致經濟控制過死,不利於調動企業的積極性。
間接調控是以指導性計劃和經濟手段調控市場,再由市場引導企業,其主要方式是通過市場參數和經濟杠桿,例如利率、稅率、匯率、價格等來影響市場的運行和發展。由於價格是基本的市場參數,所以間接調控又叫價格調節。間接調控的優點是比較靈活,具有彈性,可以充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增強巨集觀經濟運行的生機和活力。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巨集觀經濟調控應以間接調控為主。
供給調控是指政府通過對總供給的數量和結構的調節,實現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
需求調控是通過壓縮或擴張總需求的辦法,實現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
如何處理供給調控與需求調控之間的關係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短期內,當社會生產能力過剩,資源有閑置時,應把調控的側重點放在增加需求上;當社會生產能力已經充分動員,經濟處於過熱狀態時,應把調控的側重點放在壓縮需求上。在長期中,則必鬚髮展生產,增加總供給,同時提高收入,擴大總需求,達到總供求在更高水平上的動態平衡。
實物調控又稱數量調控,即通過對具體的產品進行調控而實現巨集觀經濟總量和結構平衡。實物調控是傳統計劃體制的基本調控方式。在這種條件下,要想獲得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僅具有支付能力或貨幣是不夠的,還需要計劃指標、票證等才行,所以又稱之為實物配給。隨著產品的數量越來越大,品種越來越多,實物配給的局限性也就越來越突出,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
價值調控就是利用價值、貨幣等市場經濟範疇對巨集觀經濟運行進行調控。實行價值調控機制,可以充分利用市場內在功能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因此,調控機制應轉向以價值調控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