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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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手段是指政府在自覺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藉助於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對國民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調節各方利益關係,控制公共目標的管理方法。
經濟手段在作用方式上表現為利用利益引導機制間接影響被管理者行為,凝聚實現管理目標的組織力量,調動社會成員的積極性,使社會成員將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進行有機的統一,促進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協調發展。
經濟手段的基本類型[1]
- 一、通過經濟杠桿對國民經濟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
經濟杠桿是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巨集觀調控的價值形式和價值工具,主要包括價格政策、財稅政策、貨幣政策、物資吞吐政策等。價格杠桿是運用價值規律在市場上的調節作用,主要通過價格變化影響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從而影響他們的經濟活動來實現,其作用表現為指導生產、指導消費、調節部分國民收入的分配。財稅杠桿的作用主要根據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不同的財政稅收政策和制度,通過財政支出、稅收徵免和稅率高低體現對不同產業、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在政策上的鼓勵或限制,從而影響和調節它們的經濟活動。貨幣政策的作用主要通過影響銀行信貸利率、貸款額、歸還期等機制,合理組濟活動。物資吞吐政策則是對較為重要且極易產生波動的商品進行數量調節,通過物資吞吐措施將其價格和產量維持在控制目標水平上。
國家定購合同、環境保護合同、科學研究合同、行政管理責任合同、安全生產合同、勞動就業合同、企業承包合同、農民負擔合同等都是常見的公共管理合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26條規定,“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水土流失的治理。對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水土流失的治理實行承包的,應當按照誰承包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簽訂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國家保護承包治理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是典型的公共管理合同。
經濟手段的特點[1]
- 1、間接性
經濟手段不像行政手段那樣進行直接干預,而是利用經濟杠桿作用對各個方面的經濟利益進行調節來實行間接控制的。不同的生產關係有不同的利益關係,不同的組織和不同的組織成員也有不同的利益關係,經濟手段就是要調節不同的利益關係。使之與整體組織有效運轉相協調。
- 2、利益性
這是經濟手段最根本的特性,經濟手段的核心在於貫徹物質利益原則,註重等價交換原則,要求按照物質利益原則,把組織成員的物質利益關係與其工作成果相聯繫。
- 3、關聯性
一種經濟手段的變化不僅會引起社會多方面經濟關係的連鎖反應,而且會導致其他各種經濟手段的相應調整,它不僅影響到當前,而且會波及今後。
- 4、制約性
在巨集觀管理中,它表現為國家運用各種經濟杠桿來制約企業及各種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組織的各種活動;在微觀管理中,它表現為各種組織通過各種經濟方法來制約組織成員的活動。
- 5、技術性
運用經濟手段需制定各種經濟技術指標,這要求以廣泛的技術知識為基礎。制定合理的定額標準是經濟方法實施的基礎,標準是否合理直接影響經濟方法的效果。
- 6、公開性
經濟手段需要相應的經濟立法,制定各種條例、規章制度及其他管理方法的配合。經濟方法應當公開,以便進行對比和激勵,充分調動組織成員的積極性。
經濟手段的具體措施[1]
- 一、價格杠桿
1、對壟斷行業的價格限制;
2、實行價格總水平調控;
3、對特定項目實行價格監督檢查;
4、對某些產品實行保護性價格;
5、制定政府價格管理辦法。
- 二、財稅杠桿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與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關係主要體現為稅收的徵繳方面。稅率杠桿是重要的經濟杠桿,稅收的徵免與稅率的高低、財政支出的規模與結構直接影響著資源的配置。隨著國家巨集觀調控能力的增強,財政政策對於保持巨集觀經濟穩定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 三、貨幣杠桿
1、利率杠桿;
2、貨幣政策工具。
- 四、公共管理合同
通過公共管理合同可以在提供公共服務中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依托各類社會組織來剋服政府壟斷經營的弊端,以減少政府的直接干預,提高政府效率與質量。公共管理合同有三個特點:第一,公共管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但權利義務不均衡對待,其中公共部門的權利明顯多於對方的權利,這是由公共部門的公共管理主體(即享有且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主要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地位所決定的;第二,公共管理合同的目的是實現公共管理目標,在公共管理過程中,不適合由政府單方處理的公益性和服務性事務,利用合同形式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參與處理是完全有必要的;第三,與公共部門依職權單方面採取的行政強制行為不同,公共管理合同與民事合同的締結遵循相同的程式,即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並只能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