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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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實收資本中,某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所占的比例雖未大於50%,但根據協議規定擁有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協議控股);或者相對大於其他任何一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所占比例(相對控股)。
在相對控股模式下,對代理人的監督比較有效,因為此時不但第一大股東有動力監督經營者和管理公司,其他大股東由於占有較高的比例,也承擔著巨大的資金風險,因此不會像小股東一樣產生搭便車的動機,會積极參与公司事務。另外,在相對控股模式下,控股股東的控制權比較明確,當公司面臨市場變化、經理人員不稱職行為或決策失誤時,控股股東能夠迅速做出反應,改變公司的經營策略以及撤換管理層,選聘優秀人員。
同時,由於有多個大股東存在,可以通過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大股東實施最優的監督力度,一方面降低了單一大股東的監督激勵,緩解了一股獨大、超強投票權條件下的過度監督,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現象。
當然,相對控股模式也有缺點:由於各股東均處於參股地位,前幾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相對比較接近,董事會成員代表著不同股東的利益,各董事均沒有絕對的表決權,重大決策和經營決策管理可能存在較大分歧,難以在短時間內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有可能延誤了最佳的解決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