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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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獨大有兩層含義:
一種是市場廣泛熟悉,也是目前普遍持有異議的,即上市公司某股東占據51%以上,甚至70%、80%的股份,從而處於絕對控股地位。
另一種是市場忽略的、但卻廣泛存在的,即上市公司某股東持有30%甚至20%、10%等股份,處於相對控股地位。無須諱言,絕對控股下的一股獨大確實容易產生許多弊端,比如大股東隨意侵占小股東利益、完全控制公司經營等。但相對集中下的一股獨大卻是普遍存在的,對於保證公司正常運行有著積極意義。
第一,中國的資本市場在整體設計的指導思想上存在嚴重的偏差,在很大程度上股票市場不是追求資源最佳配置的場所,而是被賦予瞭如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等其他的職能,而且通過上市指標等行政手段對公司上市資格進行控制,致使實際上得到上市資格的大多數都是國有企業。為了保持公有制的主導地位,當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造時又採取了國有股占絕對多數的做法,保留了上級機關對企業的支配地位。部分國有控股公司是有關部門對直屬的國有企業進行改組建立起來的,其行政職能難以被徹底剝離,且其主要負責人大多由政府機關領導兼任,容易淪為行政性“翻牌公司”。在管理制度上,許多企業上市後並未真正實施現代企業制度,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間實際上是“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上市公司自然就由母公司實際控制,一股獨大的情況也就不可避免。因此,從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上,中國的上市公司中都存在有利於“一股獨大”滋生的天然土壤。
第二,國有控股公司的設立不當。國有控股公司不同於一般經營性公司,其設立的宗旨主要是實現政企分開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與之相適應,國有控股公司在設立法人資格、最低限額註冊資本等方面應當有特殊要求,控股方式、比例等也需作明確界定。但是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此缺乏明確規定,國有控股公司對其自身的定位普遍感到困惑,實踐中各地做法迥異,加之缺乏有效的監管制度,致使許多國有控股公司實際上成為地方政府或行業部門干預和控制企業的工具,作為第一大股東的國有控股公司往往成為“一股獨大”者。
第三,個別幾個小股東私下結盟,組成一個“大股東”,從而把各自利益放大化。
一股獨大的解決建議[1]
(1)提高企業質量
提高上市企業的質量,重塑股東股民信心是大小股東利益一致的先決條件。沒有人會在企業擁有完美前景的情況下,違規操作鋌而走險。要提高企業質量重在“防”與“治”,“防”就是從源頭抓起,嚴把企業上市關。“治”就是要完善上市企業的治理結構,逐步解決國有上市企業的委托代理問題。通過設計合理的激勵機制,使企業經營者的利益與上市公司的長期成長性目標趨於一致,只有在盈利能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的動力不斷增加的情況下。才會消解大股東抽身而去的動機。
(2)完善相關立法,加大懲戒力度
維護中小股東權益的根本在於完善的立法。針對可能出現的種種大股東攫取利益的行為,儘快推出投資者保護辦法和條理,有效執行相關法律監控大股東行為。而且完善立法工作應該根據資本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及時進行修補完善。沒有法律從事實上體現出所有投資者一律平等的原則,沒有法律從事實上起到有效遏制大股東行為的作用,大股東侵占小股東利益的腳步絕不會停止。另外,要加大懲戒力度。嚴厲打擊股市違法犯罪行為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必不可少的條件。在我國.對上市企業高管的違法違紀行為,懲戒力度向來不大,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違法事件頻繁發生的誘因。此類事件給投資者造成的損
(3)採取漸進式的改革方式
考慮到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的複雜性、困難性和系統性.不妨還是實施漸進式的改革。法律制度改革先行或者兩者同時推進,在部分解決股權分置的同時發現制度缺陷問題並加以改正。
(4)增加外部約束
全流通只是消除了股東利益不一致的一個基礎性制度障礙。這隻是一個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大股東的侵權行為並不會消失。反而更加變幻莫測,此時市場的外部機制的約束,如媒體的約束,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督將會至關重要,及時準確的信息發佈披露有助於中小股東保護自己的利益。有關審計部門應該加大股改公司的財務監督,根據不同公司股權狀況制定不同監督側重點。比如對於大股東持股比例高的公司,重點在於關註財務利潤操縱和股利政策實施,尤其是在臨近承諾減持期的財務操縱。
- ↑ 郜軍偉.論股權分置改革後的“一股獨大’.湖北經濟學院學報 (人文科學版 )[D].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