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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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構平衡(Structural Ba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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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平衡是指供給結構與需求結構的相互適應。供給結構是指在社會總供給中各類不同的產品和勞務所占的比重及其組成狀況。需求結構是指在社會總需求中各類不同的需求所占的比重及其組成狀況。
結構平衡的內涵[1]
社會總供給不僅表現為一定的價值總量,而且表現為不同的實物產品或不同的勞務的總和。例如,在社會所提供的最終產品中,有些是生產資料,如機器設備等;有些是生活資料,如食品、衣物等。而在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中,又可以分為許多不同的類別。社會所提供的勞務總量同樣可以區分為不同的類別。這種由不同的實物產品或勞務形成的供給構成,是由社會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決定的。換句話說,社會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是形成社會供給結構的基礎。
社會總需求同樣不僅表現為一定的價值總量,而且也表現為對不同類型的產品和勞務需求的總和。社會總需求總的可分為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在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中,又可以分為更具體的需求。所以,社會總需求歸根到底是由對各種各樣不同產品和勞務的需求構成的。總的來說,社會的投資結構和消費結構是形成社會需求結構的基礎。
社會總供求的總量乾衡主要是價值平衡,而社會總供求的結構平衡,則既要各構成部分之間價值上的平衡,也要求實物上的平衡,即要求社會所提供的各種最終產品和勞務,能夠與社會對它們的需求相適應。
結構平衡對於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同樣具有重要作用。因為,即使在總量平衡的條件下,如果結構失衡,社會總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就不能全部在價值上得到補償,在實物上得到替換,社會再生產就難以順利進行。
社會總供求的總量平衡和結構平衡是互相聯繫、互相制約的。總量失衡必然伴隨結構失衡,結構失衡必然導致總量失衡。新中國建國以來發生的幾次大的巨集觀經濟失衡,總是表現為總量失衡與結構失衡並存,並常常是結構失衡引起總量失衡,而總量失衡又反過來加劇結構扭曲。實踐證明,政府在巨集觀調控中,不僅要保持總量的基本乎衡,而且也要促進結構向合理化方向發展,實現結構平衡。
- ↑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組織,陳秀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概論[M].中國人事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