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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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結算(Gross Sett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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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以及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是辦理支付結算的主體。其中,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一)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製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二)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賬戶情況,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款項,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四)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金額等應當規範。如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按要求使用中文大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位同時記載,兩者必須一致等。
1.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機構進行。這與一般的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行為明顯不同。
2.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所謂要式行為,就是指必須使用一定法律形式而進行的行為。
3.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於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結算實行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組織、協調、管理和監督全國支付結算工作。
5.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
1.對付款人來說,要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2.對收款人來說,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的原則。
3.對中介組織而言,銀行不墊款原則。
按照不同的標準,支付結算可分為不同的類別。
- (1)依結算採用的形式劃分
依結算採用的形式不同,結算可分為現金結算和非現金結算兩種。其中,現金結算是指當事人直接用現金進行貨幣收付,了結其債權債務的行為。在我國,現金結算受現金管理制度的制約,限於個人之間和單位之間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收支以及單位對個人的有關開支。非現金結算是指當事人通過銀行將款項從付款單位的賬戶劃轉到收款單位的賬戶來完成貨幣收付以清結債權債務的行為,故又稱為轉賬結算或銀行結算。
- (2)依結算採用的工具劃分
依結算使用的工具不同,分為票據結算和非票據結算兩類。票據結算是以票據(匯票、本票和支票)作為支付工具來清結貨幣收付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為;非票據結算是客戶間以結算憑證為依據來清結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為,如銀行卡、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結算等。
(一)社會信用觀念淡薄,支付結算監管缺乏良好的信用環境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處在發展初期,信用制度尚不健全,信用觀念比較淡薄,信用缺失及信用扭曲的現象還比較嚴重。少數單位和個人為最大限度的謀取不法利益,挖空心思、絞盡腦汁逃貸、躲債、偷稅漏稅。表現在支付結算方面主要是利用銀行賬戶逃廢銀行債務、洗錢,金融票證詐騙,隨意拒付、無理退票以及惡意簽發空頭支票等。這些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而且給人民銀行支付結算監管部門增加了工作量及監管的難度,牽扯了人民銀行大量的時間與精力。事實證明,沒有一個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保持穩定健康的支付結算秩序就無從談起。
(二)重視不夠,支付結算監管缺乏強有力的認知基礎
人民銀行對支付結算的監管必須以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櫃面審查及其系統內的業務管理為基礎,片面強調人民銀行的監管作用無助於支付結算秩序的根本好轉。目前,商業銀行部分分支機構人員受利益驅動或迫於系統內部考核獎懲制度的壓力,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過程中明顯存在重服務輕審查、重與客戶保持一團和氣而忽視對客戶違反支付結算紀律行為進行控制的情況。其上級行出於同樣的目的,把更多的註意力集中到支所屬機構存、貸款任務完成情況及經營效益的考核上,對支付結算方面發現的問題常常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有的甚至公然採取縱容教唆的態度。而作為支付結算監管的最後一道閘門,長久以來,不少人民銀行分支行從上到下均形成了一思維定式即:金融監管僅僅是金管、外管等少數幾個所謂“監管”部門的事情,作為具體承擔支付結算監管職能的會計部門,其主要工作只應是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在這一認識誤區的影響下,不僅例行的金融監管工作會議會計部門被拒之門外,有時連相關制度明確要求會計部門參加的,諸如對商業銀行新設機構的審批及牽涉到支付結算內容的現場檢查等活動,也難見會計人員的蹤影,嚴重影響了會計部門支付結算監管職能的發揮。當然,這其中並不排除少數會計人員囿於陳舊觀念的束縛或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心態,主動放棄或放鬆了對支付結算的監管。觀念上的不解放與思想上的不重視是當前支付結算監管最大的制約因素。
(三)法規制度不完善,弱化了支付結算監管的效力
健全完善的支付結演算法律法規是支付結算正常有序進行的根本保證,是人民銀行據以實施支付結算監管的出發點與準繩。目前,我國相關的支付結演算法規尚有許多不盡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現在:有的法規措施可操作性不強,如按《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人民銀行可對企事業單位或個人違反支付結算制度的行為給予警告、記過等處罰,但在實際工作中很難執行到位;有的法規條款與其他的法律法規相衝突,比較典型的如《支付結算辦法》允許人民銀行委托商業銀行對違反支付結算紀律的客戶進行直接處罰的條款與《行政處罰法》相衝突;《信用卡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司卡使用範圍的規定與《支付結算辦法》不一致以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制度與《票據法》規定的銀行匯票劃款方式之間存在衝突等。
還有的法律法規已不適應支付結算業務發展的需要,如1994年制定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對開戶主體、開戶條件、開戶程式、賬戶設置種類、賬戶管理手段的界定等與現實的經濟生活相脫節,無法滿足賬戶管理的需要。特別需要引起重視的是,至今尚有一些支付結算中的風險點及新興業務仍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對其加以約束,如對大額支付、電子支付工具及網上支付業務的監控等。由於無法可依或法制不健全,金融機構各行其是,極易引發各種結算糾紛及資金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銀行支付結算監管的效力與權威。
(四)監管手段與監管方式落後,制約了支付結算的監管效率
近幾年來,金融電子化呈現出飛速發展的態勢,支付結算工具不斷推陳出新,支付結算手段日益現代化。但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人民銀行的支付結算監管至今仍停留在傳統的手工操作模式上,仍局限於查帳簿、翻傳票或者粗略審查商業銀行報送的各種報表,不僅效率低下,而且效果不佳,在各金融機構會計結算普遍實現電子化的情況下,很難發現深層次的問題與隱患。由於監管手段與監管方式明顯滯後於科技發展與業務創新的步伐,支付結算監管人員在履行監管職能時常常感到無從下手,同時也給犯罪分子利用結算工具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機。
(五)監管力量薄弱,削弱了支付結算監管的力度
就人民銀行目前的管理體制來看,中心支行及縣支行均沒有設置專門的結算管理部門,結算管理職能主要由會計部門來承擔。由於該部門還同時承擔著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甚至是國庫業務,有限的人手只夠應付日常的核算、清算等具體事務,很多情況下無暇顧及對商業銀行的支付結算業務進行監管。除此之外,監管力量的薄弱還突出表現在人員素質的欠缺上。各級行特別是基層行尤其缺少既懂經濟、金融知識,又懂會計業務知識,既懂法律、電腦知識,又熟知商業銀行結算業務流程的複合型結算監管人員,這無疑會影響到監管的實際效果與權威性。
(六)執法不嚴,查處力度不夠
作為支付結算監管的一個重要手段,對金融機構及支付結算當事人違反支付結算紀律的行為進行處罰,有利於促進金融機構規範運營,保持良好的支付結算秩序。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少數人民銀行的分支行認為實施處罰於己無益,採取息事寧人的消極態度,在決定是否處罰或如何處罰時常常避重就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分支行則是迫於各方面的壓力,在百般無奈之下,不得已放棄了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由於違規不究或執法不嚴,長此以往勢必造成金融機構及企事業單位、個人對支付結演算法律法規的漠視,最終給人民銀行的監管權威及效果帶來不利影響。
(七)支付結算安全管理難度較大
支付結算安全管理是支付結算監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不少地方的支付結算安全狀況令人擔憂。主要表現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建設滯後,執行不嚴,事後監督弱化;票據防偽辯偽技術落後,犯罪分子利用假票據詐騙的現象比較嚴重;在沒有得到人民銀行批准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擅自推廣應用新的業務與支付結算工具;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轉嫁到商業銀行,干擾商業銀行的正常工作;電子支付工具的應用及網上支付業務的發展缺乏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等。由於認識上的偏差及技術控制手段的不完善,支付結算安全管理正日益成為支付結算監管的一大難點問題。
(一)加快培育社會信用
建立規範完善的社會信用監控體系,抓緊開發建設包括銀行賬戶管理系統、個人徵信系統、支付信用監測系統和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在內的社會信用監控體系,全面記錄和反映包括無理拒付票據、簽發空頭支票或利用銀行賬戶逃貸、逃債、漏稅逃稅、洗錢等不良信用信息,併在法律規範下向銀行、司法部門和經濟活動的當事人提供信息查詢服務;強化社會輿論監督,建立支付結算“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佈違反支付結算紀律的銀行、企業及個人名單,力爭營造一個“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良好的信用氛圍,以促進社會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轉。
(二)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加強對支付結算的監督與管理
人民銀行結算監管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商業銀行在支付結算監管中的“過濾網”作用,要督促其妥善處理好服務與管理的關係,在為客戶提供熱情周到服務的同時,絕不能放鬆櫃面監督審查及對違反結算紀律行為的控制。要建立支付結算監督管理目標考核及責任追究制度。人民銀行各級領導也要轉變思路,將支付結算監管作為金融監管及創建金融安全區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商業銀行新設機構的審批,對商業銀行機構的年檢以及涉及支付結算內容的現場檢查等方面聽取支付結算監管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吸收該部門的人員直接參加。商業銀行的會計及支付結算工作達不到人民銀行制定的標準的,不予批准其新設機構或通過年檢。支付結算監管人員更要更新觀念,從維護經濟及金融秩序的高度認識和理解支付結算監管工作,理直氣壯地履行監管職責。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支付結演算法律法規體系
組織對支付結算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業務規章進行清理。該修改的要修改,該補充的要補充,該廢止的要廢止,確保政策的透明、統一與實用。對於部門業務規章有關條款與法律相衝突的,人民銀行應根據法律對規章作適當修改;對於不同業務規章對同一指向規定不一致的,應儘快予以統一;對於法規措施規定模糊的,應以發文說明或制定實施細則等形式加以明確。為突出支付結算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當務之急還應制定並頒佈包括《支付結算管理條例》、《違反支付結算制度處罰條例》、《銀行賬戶管理條例》及《電子貨幣支付法》等在內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進一步加強對支付結算的管理,堵塞監管方面的法律漏洞,使人民銀行的監管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四)切實加大支付結算監管的科技含量,提高監管效率
隨著支付結算業務電子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人民銀行支付結算監管的手段與方式必須進行變革。要建立銀行賬戶管理系統與同城票據交換系統、電子聯行(匯兌)系統、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的聯結,實現對支付結算狀況的實時監測與控制,通過採集、整理和分析數據,及時發現帶有苗頭性與傾向性的問題。要善於利用網路通信技術實現轄區支付結算信息的交流與共用,為金融機構解決結算糾紛、防範票證詐騙等提供虛擬平臺。
(五)改進監管方法,建立支付結算綜合監管體系
建立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相結合,部門監管與社會監督相補充的支付結算綜合監管體系。實行重要支付結算信息定期報送制度,科學合理地確定支付結算報表的格式和內容,確保報送信息的完整、準確和實用。定期、不定期地開展支付結算紀律執行情況的檢查。向社會公佈結算舉報電話,認真受理並妥善處理各種結算舉報,以維護正常的支付結算秩序。
(六)改革管理體制,充實支付結算監管力量
鑒於人民銀行分行、中心支行及縣支行一級的會計部門既具有服務職能又承擔監管職能,業務指向既對內又對外,不利於分清職責、突出重點,可考慮改革現行的“倒金字塔”型的支付結算管理體制,將結算監管職能從會計部門分離出來,在分行、中心支行及縣支行單獨設立支付結算管理處(科、股),分別對口上一級的支付結算監管部門開展工作。各行要選拔知識層次高、業務能力強、實踐經驗豐富的同志從事支付結算監管工作,必須強化支付結算管理人員專業知識的培訓,全面提高結算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理論修養。
(七)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必須充分認識違法不究、執法不嚴、厚此薄彼對今後支付結算監管工作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應立足長遠,顧全大局,敢於動真碰硬,依法辦事。要建立結算監管監督制約機制,由監察、內審等部門組成結算監管評議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結算監管部門的工作進行檢查,並堅決追究徇私枉法、消極執法監管人員的責任;要制定和完善切乎實際的取證程式與處罰措施,便於結算監管部門的操作。如應允許監管人員使用錄音攝像器材現場取證,對企事業單位或個人違反支付結算紀律的行為,可給予停止其辦理某一項或全部結算業務的處罰等。只有當處罰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遠遠大於違法所帶來的利益時,法律條文才能真正體現出它的威嚴,才能有效打擊和遏制頂風作案、鋌而走險者的囂張氣焰。
(八)重視並加強支付結算安全管理
支付結算安全管理對於保障銀行和客戶資金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針對當前犯罪分子利用支付結算憑證及票據進行詐騙十分猖獗的狀況,人民銀行要經常性的對商業銀行內控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其強化相互制約和事後監督;要統一組織對商業銀行基層臨櫃人員識假辯假能力的培訓,提高他們的風險防範意識;要儘快制定推廣統一通用的支付密碼業務和技術標準,發揮技術手段在防假打假方面的作用;要加強與公安等部門的配合,嚴厲打擊製造、販賣、使用假票據等犯罪活動,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並且要追根求源,防止犯罪分子持假票證流竄作案。要嚴格執行商業銀行開展新的支付結算業務或推廣使用新的支付結算工具必須先報經人民銀行批准的規定,防止出現風險控制滯後於業務創新的情況。要特別重視電子支付工具及網上支付業務的監管,切實採取控制措施規範其運作。
我最不喜歡與法律有關的,因為他枯燥,如果可以生動一點,講講這樣要求,這樣定法的原因就好了~~~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