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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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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Promissory Note)

目錄

本票概述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項書面的無條件的支付承諾,由一個人作成,並交給另一人,經制票人簽名承諾,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支付一定數目的金錢給一個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來人。

  我國《票據法》對本票的定義,指的是銀行本票,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國外票據法,允許企業和個人簽發本票,稱為一般本票。但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本票,均為銀行本票。銀行本票都是即期的。一般本票可以是即期的或遠期的。

  而狹義的外匯中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不包括商業本票,個人本票。

  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並保證支付。

本票的種類

  本票的劃分方法多種多樣,根據簽發人的不同,可分為商業本票銀行本票;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可分為即期本票遠期本票;根據有無收款人之記載,可分為記名本票不記名本票;根據其金額記載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定額本票不定額本票;根據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現金本票轉帳本票

本票的特征

  (1)本票是票據的一種,具有一切票據所共有的性質,是無因證券設權證券文義證券要式證券金錢債權證券流通證券等。

  (2)本票是自付證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對收款人支付並承擔絕對付款責任的票據。這是本票和匯票、支票最重要的區別。在本票法律關係中,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債權債務關係相對簡單。

  (3)無須承兌。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適用匯票法律制度。但是由於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擔付款責任,無須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無須承兌就能保證付款

本票的用途

  1.商品交易中的遠期付款,可先由買主簽發一張以約定付款日為到期日的本票,交給賣方,賣方可憑本票如期收到貨款,如果急需資金,他可將本票貼現或轉售他人。

  2.用作金錢的借貸憑證,由借款人簽發本票交給貸款人收執。

  3.企業向外籌集資金時,可以發行商業本票,通過金融機構予以保證後,銷售於證券市場獲取資金,並於本票到期日還本付息。

  4.客戶提取存款時,銀行本應付給現金,如果現金不夠,可發給存款銀行開立的即期本票交給客戶,以代替支付現鈔

本票的票在內容

  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本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姓名;

  5.出票日期和地點;

  6.出票人簽字。

  在我國本票的出票人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

本票樣票

  

本票與匯票的異同

  本票與匯票的異同

   1. 相同點:

  1)本票的收款人與匯票的收款人相同;

  2)本票的制票人相似於匯票的承兌人

  3)本票的第一背書人相似於已承兌匯票的付款人,他與出票人是同一人。

   2. 不同點:

  1)基本當事人不同,本票有兩個基本當事人,即制票人和收款人;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方式不同,本票的制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匯票是出票人要求對匯票已承兌的付款人無條件地付款給收款人。

  3)名稱的含義不同,本票的英文直譯是“承諾券”,它包含一筆交易的結算;匯票的英文直譯是“匯兌券”,它包含著兩筆交易的結算。

  4)承兌等項目不同。本票不需要提示要求承兌、承兌、參加承兌、發出一套;匯票必須要有以上四項。

  5)國際本票遭到退票,不需作成拒絕證書國際匯票遭到退票,必需作成拒絕證書。

  6)主債務人不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制票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前是出票人,承兌後是承兌人

  7)本票不允許制票人與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個當事人;匯票允許出票人與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個當事人。

本票案例分析

案例一:本票案例分析[1]

  【案例】甲工廠某採購人員持由該廠開戶銀行簽發的、不能用於支取現金的銀行本票,前往乙公司購置一批價值10萬元的物資。由於該採購人員保管不慎,在途中將其裝有銀行本票的提包丟失。隨後,甲工廠根據該採購人員的報告,將銀行本票遺失情況通知該銀行本票的付款銀行,要求掛失止付。但該銀行對上述情況進行審查後拒絕辦理掛失止付

  (1)該銀行拒絕掛失止付的行為是否正確,為什麼?

  (2)甲工廠在被銀行拒絕掛失止付後,可以採取哪些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

  【分析】

  (1)該銀行拒絕掛失止付是正確的。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丟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而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丟失不得掛失止付。

  (2)甲工廠可以採取公示催告的措施維護其權益,即可以向銀行本票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向該銀行本票的付款銀行發出立即停止付款的通知,並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係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銀行本票無效。

參考文獻

  1. 鄭海味,陳偉華編著.經濟法.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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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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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18.* 在 2007年11月21日 11:17 發表

用於國內結算的本票是同成還是異地結算方式,請賜教!

回複評論
202.115.125.* 在 2009年11月22日 00:44 發表

60.2.18.* 在 2007年11月21日 11:17 發表

用於國內結算的本票是同成還是異地結算方式,請賜教!

同城

回複評論
113.142.17.* 在 2010年5月19日 16:24 發表

謝謝啦!

回複評論
志成 (討論 | 貢獻) 在 2013年6月25日 18:20 發表

收獲不少呀....有時間得多學習....

回複評論
106.120.213.* 在 2014年10月5日 18:53 發表

期票和本票是一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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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2960 (討論 | 貢獻) 在 2019年11月1日 11:05 發表

在我國期票是商業信用,本票是銀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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