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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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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借款人

  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財產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借款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根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固定資產貸款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借款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借款人為新設項目法人的,其控股股東應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重大不良記錄;國家對擬投資項目有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要求的,符合其要求;借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項目符合國家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式;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2)根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流動資金貸款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借款人依法設立;借款用途明確、合法;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借款人應符合的要求

  (1)“誠信申貸”的基本要求

  貸款申請應遵循“誠信申貸”的基本要求:一是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按照貸款人要求的具體方式和內容提供貸款申請材料,並且承諾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二是借款人應證明其設立合法、經營管理合規合法、信用記錄良好、貸款用途以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等。

  (2)借款人的主體資格要求

  借款人的主體資格要求包括:企業法人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和有效年檢手續;事業法人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特殊行業須持有相關機關頒發的營業或經營許可證。

  (3)借款人經營管理的合法合規性

  借款人的經營活動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符合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公司章程;新建項目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所需總投資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資本金制度小適用於公益性投資項目)。

  (4)借款人信用記錄良好

  借款人必須資信狀況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通過貸款卡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查詢未發現有貸款逾期、欠息、五級分類為不良貸款、被起訴查封等情況,長期遵守貸款合同,誠實守信。

  (5)貸款用途及還款來源明確合法

  借款人必須以真實有效的商務基礎合同、購買合同或其他證明文件為依據,說明貸款的確切用途和實際使用量,不得挪用信貸資金,不使用虛假信息來騙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對固定資產貸款而言,應有明確對應的、符合國家政策的項目,不得對多個項目打捆處理。還款資金來源應在貸款申請時明確,一般情況下通過正常經營所獲取的現金流量是貸款的首要還款來源。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借款人的權利

  根據《貸款通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借款人的權利如下:

  (1)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並依條件取得貸款。

  (2)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3)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借款人應承擔的義務及責任應在貸款合同中載明。如在合同以外附加條件,借款人有權拒絕。

  (4)有權向銀行的上級監管部門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5)在徵得銀行同意後,有權向第三方轉讓債務。

借款人的義務

  根據《貸款通則》第十九條的規定,借款人的義務如下:

  (1)應當如實提供銀行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銀行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貸款餘額情況,配合銀行的調查、審查和檢查。此項義務要求借款人如實提供銀行要求的資料,不得誤導銀行;借款人必須如實向銀行提供其多頭開戶、賬戶餘額等情況,使銀行可以真實掌握借款人資金運行情況。在此基礎上對借款人的資信作出評價;銀行的調查、審查、檢查,貫穿於貸款審批、發放、執行的各環節中,銀行可以藉此瞭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確保貸款的安全。對此,借款人應積極配合。

  (2)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監督

  (3)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企業借款用途與貸款能否按期歸還有密切關係。許多情況下,貸款的用途會影響到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銀行預期的貸款風險收益就會變得不確定。因此,借款人有義務根據合同約定的要求使用貸款。

  (4)應當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5)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銀行提供貸款,是基於對借款人的信用評價。如借款人將債務轉移至第三方,必須事先獲得銀行的同意。銀行只有全面瞭解新債務人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還貸能力等信息之後,才能作出決定。

  (6)有危及銀行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銀行,同時採取保全措施。

對借款人的限制

  ①借款人不得同時向同一轄區的貸款人的不同分支機構分別借款。

  ②告知義務。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生產經營的情況,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虛假的生產經營資料得與自己的償還能力不相稱的借款,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

  ③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的投資,除了國家另有規定的少數情況之外,我國公司法和有關企業法和企業登記制度都明確規定,當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業(包括作為公司企業的股東),必須要有法定最低限額的註冊資金,在登記時,這些資金須附上有關銀行及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證明

  ④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方面進行投機性的經營活動。

  ⑤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業務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⑥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謀取非法收入,《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不得作為中間商在原貸款價格(利率)上再加價轉讓,抬高融資市場利率,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

  ⑦借款人不得違反國家外管理的規定,使用外匯貸款,在我國的人民幣尚未完全實現可自由兌換前,國家仍然要對外匯資金實行監管及對從業(外匯)機構進行資格限制,用來保證國家外匯資金流向有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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