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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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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Loan Contract)

目錄

什麼是貸款合同

  貸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機構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請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由借款人到期返還貸款本金並支付貸款利息的協議。

貸款合同的內容

  1.貸款的用途

  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能用於非法目的。貸款合同載明的借款用途不得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經營規定

  明確此項條款,對借款人而言,可以維護自己使用資金權利;對貸款人而言,可以監督資金的流向,確保資金回籠,控制風險。

  對貸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首先,如果借款人將貸款用於非法用途,如果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範,將導致貸款合同無效。即使貸款人在貸款的使用時對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一旦貸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後,必須阻止借款人繼續提款。其次,限制貸款用途是為了保證還款資金的來源。如果貸款不按協議的用途加以運用,借款人可能因經營不當導致喪失還款能力。再者,貸款行內部經營方針可能對發放貸款的行業或部門有限制,政府規則、法令有時也有類似規定。最後,限制貸款的用途還可能因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出口信貸項目中,貸款用途就僅限於特定的支付對象。

  《貸款通則》還規定了以下對貸款用途的限制:

  (1) 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3) 除依法取得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4) 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2. 貸款幣種、金額

  貸款幣種、金額,是貸款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體貨幣及其數量。這是計算貸款利息的主要依據。

  外幣的貸款在貸款價格構成等方面存在更為複雜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當熟悉,但不屬於本指引的討論範圍。

  3. 貸款的種類

  按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委托貸款特定貸款

  (1) 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貸款,其風險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 委托貸款指貸款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3) 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國有獨資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按歸還期限的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長期貸款

  (1) 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短期貸款比較靈活,期限短、流動性強、周轉快、需要量大。從金融機構的具體做法看,主要有6個月期、1年期。短期貸款是金融機構最主要的業務之一。

  (2) 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3) 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按貸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票據貼現

  (1) 所謂信用貸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為基礎,不必提供擔保物就可以從銀行提取貸款。

  (2) 擔保貸款指以擔保合同作為貸款合同從合同的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設定抵押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3) 票據貼現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上述幾種貸款的分類是相互交叉的,一般在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類型會同時涉及上述幾種類型。在貸款實踐中,直觀機械的劃分貸款種類並無實質性意義,主要是通過這種區別正確規範貸款行為。

  4. 貸款期限

  指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現金流量、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併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5. 貸款利息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規定貸款基準利率允許浮動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併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短期貸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按貸款合同簽訂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20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複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利率也可以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1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1年後(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準),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20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複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複利。

  票據貼現按貼現日確定的貼現率於貼現時一次性收取利息。

  信托貸款利率由委托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範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計息。

  貸款利息的計算通常“算頭不算尾”,即提款日計利,還款日不計利。每年的基礎天數固定為360天,以此由年利率計算出日利率。生息天數以實際天數為準。

  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6. 擔保條款

  對於擔保貸款,貸款合同可以設置擔保條款,也可以另行簽訂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借款合同從合同。為防止擔保的落空,雙方可以在貸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約定,如果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從合同仍然有效。

  7. 提款

  (1) 貸款合同應規定,借款人提款時應具備的先決條件

  貸款合同並不都是在簽字後立即執行提款,有些必須等到合同所規定的某些條件已經具備的時候才能執行提款,甚至在貸款開始執行後,通常還要求在以後每次提款時還要滿足進一步的條件。這些條件就是提款的先決條件。先決條件的內容可以因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另一類是涉及每一筆貸款的先決條件。

  設定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的目的,是為了使貸款人在收到令人滿意的書面證據和有關文件,證實有關貸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經安排妥帖,而且他所要求的擔保已經得到落實以前,暫時停止承擔給予貸款的義務。這對於保障貸款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這類先決條件通常可能包括:

  ① 提供借款人的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② 提供借款人對於借款的一切必要的文件,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授權委托書等;

  ③ 按照約定由借款人在貸款人的營業場所開立賬戶

  ④ 提供律師意見書;

  ⑤ 提供有關的項目協議;

  ⑥ 辦妥約定的擔保手續、監管手續等;貸款人經核保確認擔保合同的訂立是擔保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⑦ 提交提款通知、提款的授權委托書;

  ⑧ 借款人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所作的陳述和保證,在其提取貸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確,沒有發生任何實質性的不利變化;

  ⑨ 借款人沒有發生任何違約事件,或有可能構成違約的其他事件。

  上述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的提款的先決條件,並非合同成立的條件,而是合同已經成立的前提下借款人在提款時應當具備的條件。只要借款人一旦具備約定條件,貸款人就負有放款之義務。

  (2) 貸款合同通常都規定借款人可提取貸款的具體期限,並規定借款人應在提款前若幹天通知貸款人。貸款合同一般不規定借款人承擔提取貸款的義務,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資金時有提取貸款的選擇權,但如果借款人屆時不提取貸款,貸款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筆貸款人承諾貸款的費用,以補償貸款人因所承諾貸款的資金擱置而造成的損失。

  (3) 如果貸款人不按貸款合同的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可以要求給予損害賠償,但一般不能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的計算原則是,訂約時可合理預見的因違約而自然地引起的損失。

  8. 還款

  貸款合同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體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9. 提前還款

  貸款合同中對於該條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規定的較為詳盡,主要是因為貸款人為了保證其投資能得到預期的收益。具體內容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來加以規定:

  (1) 自願提前還款,一般適用於經雙方協商一致的提前還款,根據情況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

  (2) 強制提前還款,一般適用於因借款人違約或預期違約而實行的違約製裁;

  (3) 自願取消授信額度

  (4) 特定原因導致的提前還款和取消額度,如為稅務、市場紊亂和成本增加等。

  10. 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對與借貸有關的事實,包括其法律地位、財務狀況、商務活動等是貸款人評估貸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據。對借款人上述情況任何不真實、不准確或者不完整的說明,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會使銀行得出錯誤的結論,做出違反其真實意思的貸款決策。因此,貸款合同中通常會給借款人規定嚴格的陳述與保證義務,即要求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簽約能力和交易的授權、政府審批、訴訟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業務經營情況、項目合同情況、違約情形等多方面內容做出陳述與保證。並且該等陳述與保證不僅要求在貸款合同的簽署日做出,通常還要求在提款日重覆做出。對於陳述與保證的違反將被視為違約事件,銀行會進而宣佈貸款提前到期,並強制執行有關擔保。

  律師應當瞭解對於評價借款人的企業經濟評價指標體系,並可以在合同條款中作出對於借款人的特定的符合中國頒佈的財務目標和衡量標準的財務約定。

  陳述與保證條款任何不確定的用語,都會造成雙方的爭議。在合同擬定過程中,雙方及雙方律師都會儘力將有關問題的表述按有利於本方的用語書寫。一般情況下,條款內容的最終確定,取決於借貸供求關係的緊張程度和洽談人的談判水平。這一點,也適用於合同其他條款的設置和表述。

  11. 違約

  貸款合同中的違約可分兩類:一類是違反貸款合同本身的約定,如到期不還本付息、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或對事實的陳述與保證不正確等;另一類是所謂預期違約,即從某種徵兆看來,借款人已經喪失履行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的能力

  預期違約主要包括:

  (1) 交叉違約信貸風險的形成是一個從萌芽、積累直至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借款人財務商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化很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貸款人除了可以通過約定一般性的違約條款、設定擔保等方式來確保債權如期受償之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下出現違約,則也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一般來說,債權人都是以當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為由,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一限制,它頗有“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試圖趕在借款人其他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採取救濟措施,以避免自己處於比其他債權人更糟的處境。此種違約形態在我國現行法上雖無明確規定,但它並不違反合同法的有關法理及法律精神,現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理依據。因此,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訂入合同之中,以使貸款人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 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凡借款人經司法程式宣告破產或無清償能力,或明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向債權人讓與財產或提出讓與財產的建議,即視為違約事件。這是一項警報性的違約事件,因為當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後,如果無法擺脫困境,就不可避免地會違反貸款合同的約定。

  (3) 借款人的狀況發生了其他的重大不利變化。由於違約條款是用於應付事先沒有預料到的情況,既然從貸款人角度事先無法預料,也就無法窮盡,因此,從貸款人方面來說,就需要這樣一個兜底性的保護條款,以保護其利益。在違約條款中一般規定,不論是由於什麼原因引起的,也不問是借款人自願的或者是非自願的,或者是由於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規章的規定所造成的,都應視為違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張違約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藉此解脫其對違約所應承擔的責任。鑒於上述原因,貸款人應在貸款合同中爭取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單方決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① 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經營財務事實的;

  ② 未經貸款人同意擅自改變貸款原定用途,挪用貸款或用貸款從事非法、違規交易的;

  ③ 利用與關聯方之間的虛假合同,以無實際貿易背景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債權銀行貼現質押,套取貸款人資金或授信的;

  ④ 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和有關經營財務活動監督和檢查的;

  ⑤ 出現重大兼併、收購重組等情況,貸款人認為可能影響到貸款安全的;

  ⑥ 通過關聯交易,有意逃廢貸款人債權的。

  12. 協議管轄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對於因本合同提起的訴訟約定管轄法院。

  13. 合同的生效條件

  在貸款合同中,可以約定該合同的生效條件。例如擔保文件的取得、擔保合同的簽訂、抵押登記的辦理、質物的交付、公證書的出具等。

  14. 對於合同中出現的一些術語,應當在附則中作出雙方一致認可的定義。

貸款合同的分類

  貸款合同分為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兩種。其中,格式合同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管理要求,針對某項業務制定的在機構內部普通使用的統一的、標準的格式。

貸款合同的制定原則

  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合同應當依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現行制度規定、業務操作規程以及業務需求制定,並應遵守以下原則:

  ①不衝突原則,即貸款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②適宜相容原則,即貸款合同要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各項基本制度的規定和業務發展需求;

  ③維權原則,即貸款合同要在法律框架內充分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

  ④完善性原則,即貸款合同文本內容應力求完善,借貸雙方權利義務明確,條理清晰。 

貸款合同的簽訂

  經審批同意後,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關合同。合同中應詳細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避免對重要事項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根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相關的重要內容作出承諾,承諾內容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材料;配合貸款人對貸款的相關檢查;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進行合併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徵得貸款人同意等。

  貸款發放人員在填寫有關合同文本過程中,應註意以下問題:

  1、合同文本應該使用統一的格式,對單筆貸款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合同中的其他約定事項中約定;

  2、合同填寫必須做到標準、規範、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漏、不潦草,防止塗改;

  3、需要填寫空自欄且空自欄後有備選項的,在橫線上填好選定的內容後,對未選的內容應加橫線表示刪除;合同條款有空自欄,但根據實際情況不准備填寫內容的,應加蓋“此欄空自”字樣的印章;

  4、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劃款方式等條款要與貸款最終審批意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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