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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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書(License of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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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書又稱“授權委托書”,是指由被代理人出具的證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權並指明其許可權的書面法律文件,是代理資格的證明。就其法律實質而言,則是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的書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只存在於委托代理中。授權委托書的基本內容是載明被代理人關於授權的意思表示,其核心是代理權問題。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第2款的規定,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限,並由授權人簽名或者蓋章。代理事項和代理的許可權範圍應明確、具體,不易發生歧義。依照法律或者慣例應予特別授權的代理行為,代理證書未特別指明的,視為未予授權。在商業實踐中,介紹信常作為代理證書使用,我國司法實踐也承認其法律效力。
委托授權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作為其表現形式的代理證書具有單獨的證明力。
實踐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只需出具代理證書,即可表明其代理權的存在,而不以出示委托合同為必要。因委托合同只調整代理人的內部關係,作為第三人,無需瞭解委托合同的存在。為保護信賴代理證書的善意相對人,即使委托合同無效或可撤銷,或委托合同已解除,只要代理證書沒有收回,委托人又未公開聲明代理證書無效,則代理人持代理證書對善意相對人的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仍歸於被代理人。
《民法通則》65條第3款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委托書授權不明的,既有委托人意思表示不明的責任,也有代理人未提出糾正意見的緣故,同時,對此種行為給善意相對人所造成的法律效果或造成的損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委托人為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
被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律師只寫姓名和律師事務所名稱)
委托人因XXXX一案,委托XXX為原/被告的訴訟代理人,代理許可權如下:
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