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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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Right of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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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為被代理人設定、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民事權利。
代理權是代理關係的核心內容,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代理權是代理關係存續的必要條件,是基礎性的法律要求。代理關係自代理權產生之時起確立,並隨著代理權的消滅而終止。
- 代理權是民事主體取得代理人資格,能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行為的法律依據。基於代理權的存在,法律才確認代理人所為代理行為的效力,被代理人才承擔其法律後果。
- 代理權是代理人的基本權利。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既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許可權行使代理權,也不得濫用代理權。
1、代理權是基於一定的授權而產生的,在各種代理關係中,授權行為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委托代理人的授權人是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則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獲得代理權;指定代理人則根據法律授權機關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2、代理關係是基於兩類基本法律事實產生的,一是特定的法律關係或特定的社會關係;二是授權行為。而其中最具有典型意義的是委托代理關係賴以產生的委托合同和授權行為。
委托合同和授權行為雖同是委托代理關係產生的依據,但二者是有區別的。前者是雙方法律行為,後者是單方法律行為。
3、授權行為的法定形式是代理證書。代理證書是指證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法律文件。在不同的代理中,代理證書是不同的:在法定代理中,代理證書是戶口冊、戶籍機關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法定代理人身份的文件;在指定代理中,代理證書即指定機關製作的代理指定書;而委托書則是委托代理的代理證書。
為實現代理制度的目的,民事立法往往對於代理人行使代理權的行為規定了一定的法律規則,具體表現在:
第一、代理人只能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行使代理權。
第二、代理人只能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權。
第三、代理人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標準行使代理權。
第四、代理人一般應當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擅自轉委托。
轉委托,又稱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托給他人行使的行為。
第五、代理人不得濫用代理權。所謂濫用代理權的行為,是指代理人違法行使代理權的情況。其構成要件包括:
- 代理人擁有代理權;
- 代理人在違反法律有關代理權行使的規則、要求的情況下行使代理權;
- 已經或可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濫用代理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類:
其一、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為法律行為。
其二、雙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同一項法律行為。
其三、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而為的代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