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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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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Compromise / Become Reconciled / Conciliate / Reconciliate)

目錄

什麼是和解

  和解是當事人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相互協商、互諒互讓,進而對糾紛的解決達成協議的活動。和解具有及時解決糾紛、節約成本、保護合作關係等優點,當事人雙方應首先選擇。

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也可以根據約定申請仲裁。法院通過對和解協議的審查,對於意思真實而又不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和解協議予以支持,但對於一方非自願作出的或違法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和解協議不予支持。

調解和和解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調解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而和解作為當事人在沒有人民法院的參與下,自主解決糾紛的一種行為,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不具有民事訴訟原則的法律地位。

  2、兩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調解協議或調解筆錄,是由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和合法的條件下,依法製作的法律文書,該法律文書一經當事人簽收,即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和解協議作為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的協議,不具有與判決、調解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兩種行為的內容不同: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獨任法官或合議庭主持下,遵循相應的訴訟程式,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原則進行的。而和解由當事人自行啟動,是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自行處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表現形式,不受司法程式、法官職權的直接約束和支配,純屬當事人之間基於誠信、情感和諒解的契約性自治行為。

  4、適用的範圍不同:調解只能適用於審判程式中,而和解不僅可以適用審判程式中,而且可以適用於執行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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