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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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Integ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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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是指一個人的誠實性和信用程度,它既體現於一個人的個性、價值取向之中,又與企業的顧客商譽價值緊密相關。傳統上講,誠信就是一個人的可靠程度和可信任程度,它是人品的核心部分。人們對誠信的理解,以前主要局限於一個人誠實的程度,後來則擴展到可靠性、責任感和社會依從性等方面。
具有誠信的員工,會隨時隨地以誠信開展業務,遵守公司制度規定和社會道德規範,對工作具有較強的責任心。
1、正直。擁有積極向上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具有健康的心態,能對現象進行公正、公平的評價。
2、尊重他人。不分級別、文化等其他差異,對他人保持尊重與真誠。
3、遵守規範。遵守公司制度規定,不超越制度規定許可權;不因個人情緒或其他想法而影響組織利益。
4、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註意個人形象。
A-1級:為人不夠正直,待人不夠真誠;不懂得尊重他人、遵守規範與社會公德。
A-0級:為人比較正直,有著健康良好的心態,對他人比較尊重與真誠;較嚴格的遵守公司的制度,不因個人情緒而影響組織利益;有較好的社會公德。
A+1級:能夠做到誠實守信,言行一致;能夠以人為師,謙遜有禮,尊重老員工,虛心向他們學習;能夠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各項工作,從而贏得大家的信任,為人正直,有是非觀念和社會公德意識。
A+2級:隨時隨地以誠信展開業務,擁有積極向上的人生觀與價值觀,對人非常真誠;遵守公司制度規定和社會道德規範,對工作具有極強的責任心。
所謂本質,是指一個事物所具有的區別於其他事物的根本性質,這種根本性質,又是由事物的內在結構所決定的。誠信作為一個道德範疇,也具有自己的內在結構,誠信的本質,即存在於它的內在結構中。
在最一般的意義上,“知”與“行”的統一構成了誠通道德的基本結構。從誠通道德的起源中可以看出,誠信是基於人們對利益的追求而產生的,在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與發展而進行合作的過程中,人們逐漸意識到,只有堅持誠通道德,人們才能夠彼此信任,只有彼此信任,相互間的合作才能夠長期進行下去,這就形成了人類關於誠信的意識;這種意識要求人們在合作中真誠相待,不向對方傳遞虛假信息或掩蓋事情真相,尊重對方的權益,彼此間信守承諾或約定,忠於職守,盡心儘力,等等,從而又形成了比誠信意識更為具體和系統的誠信規範。
意識和規範,構成了誠通道德的“知”,在這個層面上,誠信成為協調人們相互間利益關係的一個基本原則。然而,道德不能只停留在原則層面上,還必須體現在行動上,也就是必須進行道德實踐,具體到誠通道德,就要求人們在相互間的合作中體現出誠信的意識和規範,否則,它就不可能真正達到調整人們相互間利益關係的目的。這樣,將由實踐中形成的意識和規範再應用於實踐,就形成了誠通道德的“行”,並因此而使誠通道德形成了它的基本結構——“知”與“行”的統一。誠通道德的本質,就是由這一基本結構所決定並且在這一基本結構中體現出來的,即它是一種從道德上整合人們相互間利益關係的現實機制。。
誠信的這一本質包含著極為豐富的規定性。作為一種道德,誠信明顯地表現出了它的主體性特征,即它是作為主體的人所做出的一種自覺和有目的的選擇。
所謂自覺的選擇,主要表現為人們在處理相互間的利益關係時理智對欲望的控制。人是自然存在物和社會存在物的統一體,在自然規定性上,人都有自己的欲望和情感,這種欲望和情感,表現在社會行為上就要求他按照自己的喜好無限制、無條件地滿足自己的私利;但在社會規定性上,人又只能在社會關係中存在,這又要求他具有理智或理性,在尊重他人、信守承諾、履行責任的基礎上獲取自己應得的利益,如果一味地採取欺詐手段或以損害他人的利益為前提而無限制地謀取自己的利益,必然會遭受他人的背棄或報複,因而理智要求他控制自己的欲望,自覺地遵循誠信原則。
所謂有目的的選擇,是指人們對誠通道德的選擇具有明確的動機和目的,堅信誠通道德可以幫他贏得別人的信任與合作,從而更好地實現他的利益。在這一點上,誠通道德的主體性又可以說是一種手段工具性,即人們對誠通道德的選擇不是目的本身,而是一種實現特定目的的手段,但這一點也正好說明,誠通道德是人類的一種自由意志的選擇,因為正是在意志的作用下,主體自覺確定目的,又依據這種目的來支配和調節自己的行為及行為方式。
誠信是主體的目的性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