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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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Compromise / Become Reconciled / Conciliate / Reconcili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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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协商、互谅互让,进而对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的活动。和解具有及时解决纠纷、节约成本、保护合作关系等优点,当事人双方应首先选择。
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根据约定申请仲裁。法院通过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对于意思真实而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予以支持,但对于一方非自愿作出的或违法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不予支持。
1、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和解作为当事人在没有人民法院的参与下,自主解决纠纷的一种行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不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
2、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是由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条件下,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一经当事人签收,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和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协议,不具有与判决、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两种行为的内容不同: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主持下,遵循相应的诉讼程序,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的。而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启动,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受司法程序、法官职权的直接约束和支配,纯属当事人之间基于诚信、情感和谅解的契约性自治行为。
4、适用的范围不同:调解只能适用于审判程序中,而和解不仅可以适用审判程序中,而且可以适用于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