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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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和解(Com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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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財務重整主要包括債務展期和債務和解。債務和解是指債權人以收穫部分現金的形式與債務人解除契約合同,即所有未還債務按一定的百分比,由債務人用現金支付給所有債權人後,便視同全部清償。減少債務人的債務,具體包括同意減少債務人償還本金數額、同意降低利率、同意將一部分債權轉為股權,或將上述幾種選擇混合使用。
例如:某企業向銀行以10%的利率借款100萬元,期限為兩年,現已到期,由於種種原因,企業無法按期如數償還。銀行與企業達成私下和解協議,銀行同意企業將償還本金額減少為80萬元,貸款利率降為8%。這樣該企業只要支付96萬元(80+100*8%*2)現金,即可清算此項貸款。和解協議必須經過全體債權人同意才能實施。
無論是私下和解還是正式破產制度中的和解,債務的展期與和解都是和解協議的主要形式。
債務和解可以為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都帶來一定的好處,
首先,這種做法避免了履行正式手續所需發生的大量費用,所需要的律師、會計師的人數也比履行正式手續要少得多,使重整費用降至最低點。
其次,可以減少重整所需的時間,使企業在較短的時間內重新進入正常經營的狀態,避免了因冗長的正式程式使企業遲遲不能進行正常經營而造成的企業資產閑置和資金回收推遲等浪費現象。
第三,談判具有更大的靈活性,有時更易達成協議。但也存在著一些弊端,主要表現為:當債權人人數很多時,可能難於達成一致;沒有法院的正式參與可能影響到協議的嚴肅性,協議的執行缺乏法律保障。
債務和解的實施步驟與債務展期的相同,只不過進行非正式財務重整的方式不一樣而已。
當企業擬採用債務和解措施來渡過難關時,首先由企業,即債務人向有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召開由企業和其債權人參加的會議;其次,由債權人任命一個1-5人組成的委員會,負責調查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並制定出一項債權調整計劃,就債務的和解作出具體安排;最後,召開債權人、債務人會議,對委員會提出債務和解的財務安排進行商討並取得一致意見,達成最終協議,以便債權人、債務人共同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