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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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重組(Financial Restructu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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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重組 是指對陷入財務危機、但仍有轉機和重建價值的企業,根據一定程式進行重新整頓,使公司得以複蘇和維持的做法,是對已經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的搶救措施。通過這種搶救,瀕臨破產企業中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能夠重新振作起來,擺脫破產厄運,走上繼續發展之路。
(2)對已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來說,重整可給企業背水一戰、爭取生存的最後機會。
(3)對整個社會而言,能儘量減少社會財富的損失和因破產而失業的人口的數量。
財務重組的方式包括非正式財務重組和正式財務重組。前者是指與債權人達成自願協議進行的重組,後者是指通過法律程式的正式安排進行的重組。
一、非正式財務重組
非正式財務重組是指企業直接與銀行或債權人進行協商,作出債務展期或債務和解的安排。
為了對債務人實施控制,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在實施債務展期或債務和解後,債權人通常採取下列措施:
A 堅持實施某種資產的轉讓或有第三方代管;
B 要求債務企業股東轉讓其股票到第三者代管帳戶,直至還清欠款為止;
C 債務企業的所有支票應由債權人委員會會簽,以保持迴流現金用於還清欠款。
(2)準改組
準改組不需要法院參與,也不解散企業,也不改變債權人的利益,只要徵得債權人和股東的同意不立即向債權人支付債務和向股東派發股利,便可有效地實施準改組。
非正式財務重組的優點在於:一、避免了履行手續所需的大量費用;二、可以減少重組所需要的時間;三、談判有更大的靈活性。其缺點是難於達成一致;沒有法律的參與,協議的執行缺乏法律保障。
二、正式財務重組
正式財務重整是在法院受理債權人申請破產案件的一定時期內,經債務人及其委托人申請,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對公司進行整頓、重組的一種制度。
財務重組的基本程式:
(一)向法院提出重組申請
(二)法院任命債權人委員會
(三)制定公司重整計劃
- 制定重整公司的計劃需要包括下述四項內容:
(四)執行公司重整計劃
(五)經法院認定宣告終止重整
企業瀕臨破產時面臨一項財務決策,即是通過清算而使企業解體,或者通過重整而生存下去,這項財務決策正確與否直接關係到企業的生死存亡,故必須慎重進行。
影響重整抑或破產清算財務決策的重要因素,首先是企業重整價值與清算價值之比較。重整價值,是指企業通過整頓,重整後所恢復的價值,包括設備的更新、過時存貨的處理,以及對經營管理所做的種種改善等;而清算價值則指依企業使用的資本資產專門化程度所確定的價值,包括該資產的變現價值,以及在清算過程中所發生的資產清理費用及法律費用。通常,以重整價值大於清算價值作為優先考慮重整的條件。
其次,法院或債權人對企業重整的認可是以重整計劃是否具備公平性和可行性為依據的。公平性是指在企業重整過程中對所有的債權人一視同仁,按照法律和財產合同規定的先後順序,對各債權人的求償權予以確認,不能違背法律。可行性是指重整應具備的相應條件,主要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兩方面。為了使重整可行,債務人一般應具備如下條件:一是必須具有良好的道德信譽,在整個重整過程中,債務人不能欺騙債權人,如非法變賣企業財產以充作私用,損害債權人利益;二是債務人能提供詳細的重整計劃,以表明其有足夠的把握使重整成功;三是債務人所處的經營環境有利於債務人擺脫困境,取得成功。為了使重整可行,必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同意重整,並願意幫助債務人重建財務基礎。
非正式財務重組和正式財務重組的定義怎麼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