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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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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伙(Civil Partnership)

目錄

什麼是民事合伙

  民事合伙與商事合伙是大陸法系國家對合伙的一種劃分方式。這類國家的法律根據民商分立原則,將合伙區分為民事與商事兩大類,規定民事合伙由民法典規範,商事合伙由商法典調整。

  民事合伙,是指以自由職業者組成的從事民事活動的合伙組織,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診所等。這類合伙由合伙人以自身或雇員的某種特長或技能為他人提供民事服務。

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的區別

  1、形式區別

  (1)組織形式的區別:

  民事合伙的形式主要為經營實體,即作為合伙合同的法律效果之一,合伙人所組成的人與財產相結合的關係體;而商事合伙的形式為企業體。即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三類。民事合伙組織管理較鬆散,可以是臨時性的相對固定的,強調自律,強調合同法律關係;而商事合伙則是緊密型,穩定的企業,強調監管,強調企業體形態。

  (2)名稱表述形式的區別:

  民事合伙可以起字型大小可以無字型大小;而商事合伙必須有企業名稱,而且企業名稱上應分別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樣。

  (3)出資形式要求的區別:

  民事合伙以資金實物技術、勞務為出資;而商事合伙中普通合伙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勞務,特殊普通合伙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勞務,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主體區別

  (1)設立主體的區別:

  民事合伙的合伙人要求為依法承擔無限責任的兩人以上的自然人(即完全行為能力人),無人數上限的要求;而商事合伙中的普通合伙與特殊普通合伙對合伙人條件要求及人數的要求與民事合伙相同,但是有限合伙的人數則為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其中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且普通合伙人不得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訴訟地位的區別:

  民事合伙不登記的在訴訟沒有自己的訴訟地位,直接以合伙人為共同當事人,登記的可以商號或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而商事合伙中的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直接以合伙企業為當事人,但特殊普通合伙企業則應以各合伙人為共同當事人。

  (3)主體地位的區別:

  民事合伙是民事主體,主要依照合伙人的意志進行民事活動,合伙本身沒有獨立性;而商事合伙則是商事主體,主要依據合伙企業自身的意志從事商經濟行為,較民事合伙具有更強的脫離了合伙人的相對獨立性。

  3、設立區別

  (1)登記區別:

  民事合伙是可以進行工商登記,而商事合伙則是必須進行工商登記。

  (2)合伙協議的區別:

  民事合伙的協議可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而商事合伙的合伙協議必須是書面的。

  4、合伙事務執行的區別

  民事合伙的執行人有合伙人自行決定,全權處理;而商事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5、合伙財產及合伙債務承擔的區別

  (1)財產分割的區別:民事合伙的財產可以隨時分割或處分,而商事合伙在企業存續期間內不得分割財產,且合伙企業的財產處分需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債務承擔的區別:民事合伙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且合伙人個人財產與合伙財產並行連帶,而商事合伙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性連帶責任,即合伙債務應當先由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足本分由合伙人連帶,合伙人對債權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3)債務優先的區別:民事合伙中無論是合伙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均可不論先後以個人財產或者合伙財產清償,不存在優先問題;而商事合伙中的合伙人債務與合伙債務具有雙重優先性,即當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同時分別負有債務時,企業的財產應當優先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合伙人的財產應當優先清償合伙人的個人債務。

  另外,普通合伙企業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一個或數個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合伙人責任性質的轉換區別

  民事合伙中合伙人的責任性質不得轉換。

  但商事合伙中合伙人的責任性質是可以轉換的:

  (1)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可以互相轉換,但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因為身份的變化會導致責任的變化。

  (2)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身份互換的,對身份轉換前的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身份轉換後的債務按新的身份承擔責任。

  (3)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身份轉換隻剩下普通合伙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是,企業解散。

  7、繼承、解散清算區別

  (1)繼承的區別:

  民事合伙中合伙人的繼承人可以選擇,既可以要求退還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由其他合伙人繼續經營;也可依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成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有限合伙人的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2)解散的區別:

  民事合伙的解散由合伙人協議解散,而商事合伙既有意定解散,也有法定解散。民事合伙解散的結果只剩下合伙人承擔債務;商事合伙的解散結果是企業終止

  (3)清算的區別:

  民事合伙人解散的應當清算清償債務,清算後對未清償債務不影響合伙人的無限連帶責任;但商事合伙終止後應當清算清償債務。但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有兩種途徑可以選擇:一是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程式實現債權,二是直接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選擇破產程式的,合伙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人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民事合伙與商事合伙的區別儘管基於民商分立的法律體系,儘管我國是民商合一的法律體制,但對民事合伙、商事合伙的辨析研究,不僅有利於理論上的釐清和理解,對於社會實踐和司法實踐也是有著理念指導和思維方式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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