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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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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Partnership Enterprise)

目錄

什麼是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我國合伙組織形式僅屬限於私營企業。合伙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

  合伙企業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經營,其他合伙人僅出資並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經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用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營利性組織。”可見,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一定必須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二人以上合伙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伙企業的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伙協議,就宣告合伙企業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賬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伙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与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伙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伙財產。

  5、利益共用。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合伙企業成立程式

  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在合伙企業成立時,合伙人應首先訂立合協議(又叫合伙契約,或叫合伙章程)其性質與公司章程相同,對所有合伙人均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伙企業的名稱(或字型大小)和所在地及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家庭地址;

  3、合伙企業的經營以及設定的存續期限;

  4、合伙企業的設立日期;

  5、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6、合伙人的投資形式及其計價方法;

  7、合伙的退伙和入伙的規定;

  8、損益分配的原則和比率;

  9、付給合伙人貸款的利息

  10、付給合伙人的工資

  11、每個合伙人可以抽回的資本;

  12、合伙人死亡的處理以及繼承人權益的確定;

  13、合伙企業結賬日和利潤分配日;

  14、合伙企業終止以及合伙財產的分配方法;

  15、其他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事項。

合伙企業的優勢

  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伙企業有很多的優勢,主要是可以從眾多的合伙人處籌集資本,合伙人共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同時,合伙人對企業盈虧負有完全責任,有助於提高企業的信譽。

合伙企業的稅務處理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凡實行查賬徵稅辦法的,其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先按照應稅所得率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再按其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年度終了時,應彙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稅收優惠為殘疾人員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興辦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殘疾人員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徵個人所得稅條件的,經本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減徵的範圍和幅度,減徵個人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限,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後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合伙企業的會計處理

  1、企業創立時假設甲、乙二人準備合辦一個工藝品店,合伙契約中規定各人的出資份額等於合伙人各自出資的凈資產金額,合伙人投入時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存貨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貸:資本——甲

      ——乙

  2、經營生產過程中購進資產、發生成本費用和產生收入:

  (1)借:固定資產

     貸:現金

  (2)借:低值易耗品

     貸:現金

  (3)借:材料

     貸:現金

       應付賬款

  (4)借:製造費用

       管理費用

     貸:現金

   (5)借:生產成本——A產品

           ——B產品

     貸:材料

   (6)借:現金

        應收賬款

      貸:銷售收入

   3、損益分配

  合伙企業損益分配主要有三種:按資本額比例分配損益,按工資報酬先分配,餘額按約定比例分配;按工資報酬和資本報酬分配,餘額再按約定比例分配。

  (1)結轉銷售收入

     借:銷售收入

     貸:本年利潤

  (2)結轉成本費用

     借:本年利潤

     貸:銷售成本

管理費用

營業費用

財務費用

所得稅

  (3)借:所得稅

     貸:應交所得稅

 (4)借:本年利潤

     貸:合伙人資本——甲

            ——乙

  4、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企業會計主體的變化,表現為合伙人的變動。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合伙人的退出。二是新合伙人的加入。對退伙、入伙的事項應作出必要的記錄。合伙人的退出,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合伙人而言;而兩人合伙,有一人退出,則屬於合伙企業的解體。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一般採用兩種方式:一是“對外售讓其股權”,二是將股權讓於其他合伙人。

  借:合伙人資本——甲

  貸:合伙人資本——乙

  股權售讓的價格以及價款的收付方式等,完全是退伙人的私事;但是無論售價多少,對合伙企業資本總額不能有所影響。因此賬上只要求作股權變動的分錄。如果甲合伙人將股權售讓給乙合伙人,賬本上也僅作股權變動的會計分錄。

  借:合伙人資本——甲

  貸:合伙人資本——乙

  若甲合伙人將股權70%售讓給乙合伙人,將30%股權售讓給丙合伙人,則會計分錄如下:

  借:資本——甲

  貸:資本——乙

      ——丙

  無論原合伙人的退伙,還是新合伙人的加入,必須得到原合伙人的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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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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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7.38.* 在 2011年10月30日 12:39 發表

好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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