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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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經營(Partnersh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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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經營是指二名以上下崗、失業人員或鎮退伍軍人共同出資,合伙開展經營。
合伙經營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經營方式。合伙經營雖然可以起字型大小,依法核准登記,但沒有法人資格,其本身也沒有完整的組織形式和明確的分工,合散隨便,具有自發性、簡易性和鬆散性,合伙經營組織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的特征,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也不屬於公有財產。因此,合伙經營組織中的工作人員不具有貪污罪主體資格,他們在經營活動中非法占有合伙財物的,不能構成貪污罪。
一種是比較普遍的廣義合伙經營方式,合伙人要積極地參與——他們共同擁有這家公司,也要一起經營它。
另一種是狹義的合伙經營方式,有一名廣義的合伙人,他要負責公司日常的管理工作,而且還要對公司的財務工作負責,還有一名或多名狹義合伙人,他們並不參與公司的日常運作,而且他們的義務僅限於投入一定的資金。
合伙人並不一定非要是個人,也可以是社會團體或者是其它一些合法的經濟實體(甚至可以是其它的合伙經營公司)。
共同冒險是一種合伙經營方式,這種方式經常產生於某種商業探險,例如開發CD—ROM,大家一起去做可能有更大的作用。
1. 公司里的分工較仔細,合伙人可按自己的專長去選擇適合的崗位。
1. 退股困難,因為必須得到所有合伙人的同意。
2. 公司解散較困難。
有這樣一個規律,傳播媒體公司一般不按照合伙經營的方式來進行組織。原因是相關的責任關係不同。因為要牽涉到大量的金錢,而且從理論上講,任何一名合伙人都可以隨意地使用那些錢,這樣有時會使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股份公司就能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但是在那種方式下,書面文件會更多,而且通常情況下,每年要上交更多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