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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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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人資格的消滅。

退伙的類型

  1.聲明退伙

  聲明退伙又稱自願退伙,是指合伙人基於自願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聲明退伙又可分為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當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的經營期限的,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當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期限時,合伙人欲退伙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單方通知退伙。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給合伙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應當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為當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1)當然退伙。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伙,合伙企業法第49條規定了這些客觀情況,即: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2)開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決議將該合伙人除名。合伙企業法第50條規定了開除退伙的事由: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退伙人對基於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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