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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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Remo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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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是指用人單位專門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且曠工時間超過法定期限的職工,依法採取的一種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行政處理措施。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以予除名。
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對處理不服發生的爭議,就稱為除名爭議。認定現實生活中的勞動爭議是否履行除名爭議,也應主要看企業對職工的最終處理結果。這裡需要明確一點,1993年勞動部發出《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第2條、第6條中規定的職工要求停薪留職,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一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應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這裡?quot;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因此,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也屬於除名爭議範圍。
除名爭議的主要處理依據
目前,除名爭議處理適用的法律規範性文件,主要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若幹問題解答意見》、《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流動暫行規定》等。
除名,開除,辭退的人,用人單位應報上級人事部門單位審批手續,並將有關書面材料交由被處理人簽名認可,處理人應當持有文書材料,以便被處理人能找到新工作,有很多單位的優秀科技人才,單位個別領導為打擊報複,常採用這些手法,未經被處理人背書和持有書面材料均視為非法,並亨有合法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