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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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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許可證(Catering Service License)

目錄

什麼是餐飲服務許可證[1]

  餐飲服務許可證是我國食品行業許可證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為保證餐飲服務企業所提供的食品的質量安全,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並實施的一項旨在控制餐飲服務企業生產、服務條件的監控制度。餐飲服務許可證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要求,對餐飲服務行業實施有效監管的重要舉措。通過實施餐飲服務許可證制度可以有效規範餐飲服務,提高餐飲服務企業硬體服務設施,並建立健全企業食品安全各項規章制度,從而向消費者提供更加安全的食物。

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管理機構及許可範圍[1]

  按原有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法》要求,餐飲服務企業必須辦理衛生許可證,其監管工作由衛生部負責,各地衛生監督所具體實施。2010年2月8日頒佈,自2010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廢止了《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法》。同時,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要求,餐飲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

  餐飲服務許可證是我國加強餐飲行業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舉措。依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許可證政策的制定及監管。餐飲服務許可證是我國首次實施的針對餐飲行業食品安全的保障性措施,較之前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更加富有針對性,充分體現了我國食品安全實施分類管理的主導思想。針對我國地域廣闊、人口眾多、餐飲服務類型多樣的特點,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管理局在《關於做好<餐飲服務許可證>啟用及發放工作的通知》中(國食藥監許12009]257號),已將餐飲服務的許可範圍進行了詳細分類,分類方式如下。

  (1)餐館(含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是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特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m2以上(不含3000mz),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500~3000m2(不含500m2,含3000m2),或者就餐座位數為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中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150~500m2(不含150m2,含500m2),或者就餐座位數為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小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m2以下(含150m2),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座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館。如面積與就餐座位數分屬兩類的,餐館類別以其中規模較大者計。

  (2)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並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單位。

  (3)小吃店:是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

  (4)飲品店:是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單位。

  (5)食堂:是指設於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工地等地點(場所),供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

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申請

一、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基本條件[1]

  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儲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採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佈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人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其他條件。

  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時需提交以下材料,並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①《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②名稱預先核准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③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佈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④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複印件),以及不屬於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的說明材料;⑤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有關條件的材料;⑥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審查與批准[1]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需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並對申請人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核查。根據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的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許可期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許可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後,需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三、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應註意的問題[1]

  申請人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時應註意以下幾點問題。

  (1)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簽章確認。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因此,應對告知內容記錄完整並及時補充。

  (3)同一餐飲服務提供者在不同地點或者場所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需分別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經營地點或者場所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四、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監督管理[1]

  (1)《餐飲服務許可證》樣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規定。許可證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類別、備註、許可證號、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內容。許可證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餐證字+4位年份數+6位行政區域代碼+6位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2)《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臨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3)餐飲服務提供者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後,應當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經營併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不得轉讓、塗改、出借、倒賣或者出租。

  (4)《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章中,明確了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措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事發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及時作出反應,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依法處置,並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在處理食品安全事故時,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有關餐飲服務提供者瞭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一般會同時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並採取以下措施。

  ①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②餐飲服務提供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在2h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採取控制措施。

  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有權採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快速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5)《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還規定: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後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餐飲服務許可。已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不符合餐飲經營要求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餐飲服務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依法撤銷許可,3年內申請人不得再次申請餐飲服務許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聘用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申請人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五、餐飲服務許可證的辦理流程

Image: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jpg

         圖1-1 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流程圖

餐飲服務許可的法律責任[2]

  (1)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餐飲服務許可。

  (2)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撤銷;該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餐飲服務許可。

  (3)申請人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4)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已取得許可證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經營的,應當責令改正,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5)符合《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情形,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餐飲服務許可證可被撤銷的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1)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的。

  (2)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的。

  (3)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式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

  (4)依法可以撤銷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

  (5)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規定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對餐飲服務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餐飲服務許目證可免予吊銷的情形[2]

  餐飲服務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所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後果的。

  (2)主動配合監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的。

  (3)被當事人矇騙聘用了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發現後立即改正的。

餐飲服務許可證應依法註銷的情形[2]

  (1)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批准的。

  (2)餐飲服務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3)原准予許可的餐飲服務場所或者主要設備、設施已不存在的。

  (4)餐飲服務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因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5)餐飲服務經營者主動申請註銷的。

  (6)依法應當註銷餐飲服務許可證其他情形的。

  許可證被註銷的,被註銷單位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上繳許可證原件。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及時做好註銷許可證的有關登記工作。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1.5 王世平主編.第五章 食品許可證與市場準入制度 食品標準與法規.科學出版社,2010.07.
  2. 2.0 2.1 2.2 2.3 劉春華主編.第一章 餐被服務與食品安全技規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與法規知識.金盾出版社,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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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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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8.117.* 在 2021年10月4日 23:42 發表

營業執照,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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