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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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辦理、咨詢國稅職責範圍內的涉稅事宜,承辦人員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要辦理涉稅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式、所需的全部資料以及不予辦理等事項的制度。
1、對納稅人要求辦理的涉稅事項,在職責範圍內,承辦人員應當場審核其有關手續和資料,對即時辦理的事項要即時辦理;對手續、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辦人員應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補充的手續和資料。在向納稅人一次性告知時,可採用口頭告知形式。但納稅人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的,承辦人員應填寫《一次性告知書》交納稅人,並對所需的資料、手續及辦理程式和受理時限作詳細說明。《一次性告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納稅人,一份由經辦單位留底備查。接收告知的納稅人應在《一次性告知書》上簽名。納稅人按照書面告知的要求補充後,承辦人應當及時予以辦理。對經常性辦理的涉稅事項,且手續、資料要求明確的,辦稅服務廳要事先印製《辦稅指南》供納稅人索取。
2、遇到納稅人所辦事項的相關手續、資料不清楚,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的,承辦人員應幫助其咨詢瞭解或請示報告,並將結果即時告知當事人。
3、納稅人電話咨詢有關涉稅事項辦理事宜時,承辦人應一次性告知辦理事項的手續、材料、程式和受理時限。各辦稅服務廳應設立電話咨詢記錄簿,並作好一次性告知的電話記錄。
4、各辦稅服務廳要在納稅人集中辦稅場所設立公告欄、觸摸屏,統一公佈涉稅事項所需材料、程式、時限等內容。
5、承辦人員應認真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對沒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務對象兩次以上往返,被納稅人有效投訴或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懲戒、政紀處分,並追究承辦人員的責任和有關領導的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