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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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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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出裁判的活動和制度。
其具體包括以下涵義:
-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 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審判權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 行政訴訟的原、被告具有恆定性;
- 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 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對人。
2、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授權的其他組織)。
3、行政訴訟的客體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訴訟的主管機關只能是人民法院。
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
1、選擇覆議原則。
2、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
3、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4、不適用調解。
5、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原則。
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
國外製度
西方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有兩種模式:
一種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在普通法院以外單獨設立與之平行的專職受理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法國行政法院屬行政系統。
行政訴訟有:
①越權訴訟。公民和社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損害其權利和利益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權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
②損害賠償訴訟,又稱完全管轄範圍內訴訟。行政法院有權判決行政機關對受到損害的公民和社會組織給予賠償。法國的行政法院在判決時所依據的主要是判例。仿效法國行政訴訟模式的國家還有德國、義大利、奧地利、比利時、西班牙、土耳其、希臘、埃及等。
另一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由普通法院根據受到行政機關不法行為侵害的利益關係人的申請,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稱為司法審查。審查的主要根據是越權無效原則。在英國,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一樣,都由普通法院管轄,沒有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一般訴訟原則和程式也適用於行政訴訟。
司法審查通常依據普通法上的各種令狀:提審令、執行令、禁止令和人身保護狀。在同一個程式中,原告可以申請任何一個或幾個令狀。根據1947年的《王權訴訟法》,對行政機關違反契約行為和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按一般行政責任法的規則賠償。仿效英國採取普通法院制的國家有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阿根廷等。
國內製度
中國行政訴訟制度可追溯到1914年3月31日中華民國政府公佈的《平政院編製令》和 5月18日公佈的《行政訴訟錄例》。這些法令規定採取平行於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制。1932年11月17日公佈的
《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沒有改變此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廢除了上述法統。從1950年開始,有個別法律法規規定,發生行政爭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沒有形成制度。1982年10月1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3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訴。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公佈、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進一步使行政訴訟制度化。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下列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普遍行政行為。
3、行政機關內部人事管理行為。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有: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行政訴訟法的上述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這一規定,也是《憲法》第126條、《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有關規定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化,行政訴訟活動必須遵循。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以法律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由此確立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特有原則,簡稱合法性審查原則或司法審查原則。合法性審查包括程式意義上的審查和實體意義上的審查兩層涵義。程式意義上的合法性審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實體意義上的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一般也不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進行審查。就是說,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
4、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這一規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在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體,它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處於管理者的主導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兩者之間的關係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從屬性行政管理關係。但是,雙方發生行政爭議依法進入行政訴訟程式後,他們之間就由原來的從屬性行政管理關係,轉變為平等性的行政訴訟關係,成為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原告與被告的訴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語文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
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佈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中國的三大訴訟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作為基本原則予以規定。
6、辯論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所謂辯論,是指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充分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互相進行反駁的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辯論原則具體體現了行政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現代民主訴訟制度的象徵。
7、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行政訴訟法》第七章又將這一規定具體化,使之成為行政審判中的四項基本制度。
8、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錯誤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訴。
能否詳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