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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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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業主

  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是本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物業與建築上講的業主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業(產權)所有者.房屋租賃人不是業主。建築市場上房屋開發商、投資商不一定是業主,理由是:

  (1)他們不是最終的產權所有人;

  (2)他們充當甲方角色是以產權轉換贏得利益。

  因此,建築施工合同中使用發包人(甲方)而不使用“業主”,正是基於此。業主委員會是隨著房地產市場和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而產生的一個新興組織,它是介於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之間,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業主的權利

  業主抗議小區綠地變成市場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業主的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委員會的作用

  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的業主委員會(下簡稱業委會)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負責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一個民間組織。《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正確發揮業主委員會的作用,對解決物業管理工作中不斷增多的矛盾和投訴、提高社區生活質量、穩定社區內部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定期召開業主委員會

  要想有效發揮業委會的作用,確保業委會委員的專業素質符合物業管理需要,縮短合同雙方的差距,就必須加強委員的經驗交流活動,通過向業委會委員宣傳灌輸物業管理專業知識,並輔之以媒體的輿論導向宣傳,促使委員進一步明確業委會職責、義務,使其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督促逾期不交物業服務費的業主限期交納,從而實現合同雙方的合作與共贏。上述活動可由業主出資,物業管理企業贊助,行業協會定期組織委員進行多種形式的學習、交流活動。通過學習、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加速業委會委員的成熟過程。通過有關各方的共同努力,將業主、業委會、物業管理企業擰到一起,做好物業管理工作,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

  物業區域內公共事務的業主自治是通過業主大會實現的,由於種種原因,業主大會一般一年內也只召開一次或兩次,而大量日常公共事務通常都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並實施。業委會任期有限,結構不穩,多為兼職,組織鬆散,委員素質參差不齊,在運做中其法律地位又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所以一旦形成授權範圍內的工作失誤,或用權不當,會造成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利益受損。但根據中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這又很難讓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現階段亟待通過立法明確職責,確保業委會工作得以健康發展。

  業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是物業管理關係中互相依存、互相補充、缺一不可的兩個方面,雙方工作目標一致,職責各異,地位平等,不能簡單的定高低、比上下。物業管理公司要自覺的接受業委會的監督,誠信自律,為業主服務。業委會要正確運用監督機制,而不是單一行使“至高無上”的否決權,這樣才能夠避免雙方互相敵視、互相設防的緊張對抗局面,化干戈為玉帛。

  二、業委會要充分發揮監督協調作用

  監督是指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與服務行為實施監督,督促物業管理公司依法按約履行服務合同,而當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爭議無法避免時,就需要業委會履行協調職能。隨著社會法製程度的提高,人們在很多場合中都想到了用法律武器解決問題,維護自己的權益。但同時許多人陷入了另一個誤區,即將上法院作為唯一的解決手段,為維權而濫用訴訟權,完全忘記瞭解決問題才是最根本的目的。在處理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矛盾時,業委會也往往會陷於這個誤區,採取比較極端的方式處理問題,從而激化矛盾,影響了所爭議問題的正常解決。舉例來說,某一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費的收取上與部分業主產生矛盾,這本來可以通過業委會的出面調解,使雙方達成諒解,但業委會為了體現其對業主的保護,直接提出解聘物業管理公司,反而形成了尖銳的矛盾,嚴重影響了全體業主的正常生活。

  之所以強調業委會的協調職能,是由業主置業的目的決定的。業主購買住宅,是為了“安居”,購買寫字樓,是為了“樂業”,都是為了安心的生活工作。若業主經常性地陷入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糾紛中,自然會影響其正常的生活與工作,從而違背了置業的初衷。如果業委會能充分發揮其協調功能,以和平高效的方式協調解決物業管理糾紛,就能為業主提供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實現業主“安居樂業”的目的。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只能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維護業主在物業管理方面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業主大會、業委會沒有其他權利,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機構,業委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它只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職責。成立業委會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業主權益,保證業主能在所居住環境內愉快的工作生活。因此,業委會應以有效的化解矛盾糾紛為目的,而不是濫用自己手中的權力。

  三、妥善解決物業管理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在物業管理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細節問題,往往會影響正常的物業管理工作,這雖然不會影響整個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但處理不好也會損害業主的整體利益。如:有的小區業主在欠繳多年物業管理費、供暖費的情況下仍然順利完成房屋買賣及相關過戶手續,造成物業管理企業追繳困難,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客觀上侵害了已交物業管理費業主的合法權益。因此相關部門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應由小區業委會會簽,確保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和合法權益。又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業委會應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業委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之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事實上,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是利益共同體,需要互敬互諒,和諧共處。業委會主要是按合同的約定監督配合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物業管理公司是為廣大業主提供服務的,業委會要充分尊重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不能隨意干預物業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而應配合其工作,鼓勵物業管理公司把工作乾好。

  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業委會如果象防賊一樣整天盯著物業管理企業,生怕物業管理公司出問題,結果會適得其反。乾不好,可以提整改意見,物業管理公司會不斷改進、提升服務質量,而不是動輒用解除物業管理合同來要挾。因為沒有一家物業管理公司是十全十美的。業主有權力炒物業管理公司,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問題是業主特別是業主委員會能不能按《物業管理條例》的要求用好這個權力,能不能承擔相應的後果。目前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換物業管理公司並不能完全解決一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問題,新的物業管理公司也會面臨同樣的問題,不少業委會因此把小區搞亂了。不過,只要政府相關部門能夠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業委會決策監督的各個環節,業委會就一定能夠有效發揮好自己的各項職能,確保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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