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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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Leave without 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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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是指勞動關係不終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允許生產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餘人員離職,並停發工資的勞動法律行為。它一般由用人單位和職工簽訂停薪留職合同,具體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它只適用於原固定製職工。
停薪留職是80年代初的事物,國家勞動部、國家經濟委員會於1983年6月 11日下發了《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 20%。停薪留職期間計算工齡。
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開除條件的,原單位有權按開除處理。
“停薪留職”期滿,本人願意回原單位工作的,需在期滿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原單位應給予安排適當的工作;本人要求辭職的,經單位行政領導同意,可以按辭職處理。
“停薪留職”期滿後的一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於1999年5月20日批轉省勞動廳《關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勞動關係調整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閩政(1999)16號)。通知明確規定:對“停薪留職”人員,停薪留職期限未滿的,可繼續履行。停薪留職期滿,按停薪留職協議執行,企業無法安排職工崗位的,職工可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不願進中心的,解除勞動合同。1999年5月以後,不再辦理“停薪留職”。
我們公司現在沒事做,安排了一半人停薪留職,這樣合理嗎?我們也是簽了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