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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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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齡(Seniority)

目錄

什麼是工齡

  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的長短標志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它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

工齡的分類

  工齡可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

  一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的總的工作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 本企業工齡(連續工齡)是指工人、職員在本企業內連續工作的時間。一般工齡包括連續工齡,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同時就能計算為一般工齡;但一般工齡不一定就是連續工齡。

  連續工齡和本企業工齡在含義上有一些差別,即連續工齡不僅包括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而且包括前後兩個工作單位可以合併計算的工作時間。 機關、事業單位為有別於企業用"工作年限",實際上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含義和作用是相同的。

工齡的計算

  據1953年頒佈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有關定義:“一般工齡”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而言,而我們平時所在地說的“總的工齡”也可稱為累計工作年限。而且本企業工作年限,則指工人或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

  計算“本企業連續工齡”只須掌握如下要點即可:

  1、企業經轉讓、改組成合併,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的,其在轉達讓、改組合併前後的本企業界工齡 ;

  2、職工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應全部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3、職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的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作為本企業連續工齡計算;

  4、超過6個月病愈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作為工齡外,其前後本企業工齡仍應合併計算;

  5、職工留職停薪期間、留用察看期間,應計入本企業工齡。

計算工齡的方法

  1、連續計演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複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後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併計演算法,也叫合併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

  3、工齡折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計算連續工齡的原則規定

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後工齡連續計算: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係)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愈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後工齡應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7.轉入企業工作前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軍人的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

  8.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職工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最後一次進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國營農場,墾殖場當職工的知識青年及其在1966-1976年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城鎮知識青年,在他們按政策離開農村、墾殖場或農村回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場、墾殖場或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後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10.歸國華僑職工,從進入本企業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歸僑職工在國外從事革命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回國內或受迫害回國的,如有可靠證明,報經中僑委審核屬實者,其在國外參加革命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不作工齡計算的情況

  職工在下列情況從事工作的時間,不作工齡計算:

  凡判刑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計算工齡。

工齡同各種福利關係

  (一)職工年休假《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滬府辦發(92)15號文件規定:“企業職工連續工齡 5年者,從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齡5-15年,休假7天;工齡15-25年,休假10天;工齡滿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齡均指在本企業的連續工齡。

  (二)醫療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第十三條有關醫療期的規定,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 間,因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用人單位應根據下例規格化定給予醫療期:

  (1)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2)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3)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在本單位工位年限滿15年的,不限定醫療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者,依然適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關於醫療期的規定,即“外商投資企業中國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在企業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本企業工齡和一般工齡長的以及在行產經營中表現卓著的,醫療期可適當延長。”

   3.在2002年5月1日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發佈的《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 個月。

病假工資

   根據滬勞保發(95)83號文件的規定:“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面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次的60%計發。”

探親假

  1.國發(1981)36號文對職工探親假期做出如下規定: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予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2.對於歸僑或僑眷職工,(82)僑政會字第011號文件規定:

  (1)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給予假一個月計算。

  (2)未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予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給予假70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院國發(1981)36號文件的規定給假。

  (3)已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地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0天,不予累計。

  (4)歸僑職工回國參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地探親或因私事出境,也沒有在國內(內地)會見從國外或港澳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後再次出境地探親,按上述規格辦理。

  3.對於台胞職工,勞人險(1983)年16號文規定:

  (1)台胞職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的)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

  (2)未婚台胞職工出境地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七十天;一年或兩年一次的,按《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給假。

  (3)已婚台胞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天。

  (4)台胞職工回大陸參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沒有出境地探親或因私事出境地,也沒有在大陸會見國外或港澳、臺灣回來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地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後再次出境探親,按上述規定辦理。出境探親假期是指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另外,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工齡認定、工殘鑒定辦事公開制度

  (一)承辦單位

  人事處主辦。

  (二)政策依據

  中央、省人事、勞動部門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問題認定和因公(工)傷殘人員醫療技術鑒定等文件規定。

  (三)工齡認定和工殘鑒定程式

  1.要求認定(變動)工齡者或要求評定因公(工)傷殘者寫出書面報告交人事處。

  2.評定傷殘由人事部門指定專人陪同到指定醫院醫療技術鑒定並取回鑒定結論。

  3.人事處認真調查情況和審查有關材料

  4.按人事管理許可權上報審批。

  5.反饋認定或評定結果。

  (四)辦事職責

  負責接待要求工齡認定和工殘鑒定人員,收集整理有關材料,提交人事處集體討論後,報上級審批,有關材料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五)違章處罰

  1.對工作人員處罰。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的,被髮現或檢舉核實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2.對認定和評定對象的處罰。對象有弄虛作假的,除取消和追回被騙取的有關一切待遇外,還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六)公開形式

  1.政策依據公開。

  2.結果公開,將審批認定的結果在所在單位公佈。

  (七)公開時間

  及時。

企業職工工齡計算

  (一)公私合營企業職工參加革命工作時間計算

  1、國營(即國有,下同)企業中,公私合營前原在私營企業連續工作的職工,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從參加社會義義建設時算起,即:建國前在私營企業連續工作,後所在私營企業轉化為公私合營或國營企業,並連續在該企業工作的職工,可從1949年10月1日算起;當地解放是在建國後的,從當地解放之日算起;建國後在私營企業工作的,從最後一次參加工作算起。

  小商、小販、小業主、小手工業者、獨立勞動者及其雇工,均不屬於私營企業範圍。

  2、公私合營前的工商業者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從公私合營時計算

  (二)中小學民辦教師工齡計算

  1、中、小學民辦教師在1979年7月23日調動(招收)到其他部門,不再從事教育工作的,從調動(招收)到其他部門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1979年7月 24日以後調動(招收)到其他部門,不再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2、中、小學民辦教師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畢業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3、中、小學民辦教師在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學習的,其學習期間的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

  (三)上山、下鄉知青工齡計算

  1、城鎮知識青年下鄉插隊期間(指本人和戶糧關係均轉至農村社隊),凡於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學習的,其學習期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2、城鎮知識青年在下鄉插隊期間觸犯法律被判處徒刑或管制的,其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仍回農村插隊的,應從重新插隊)後開始計算。被判處勞動教養的,在解除勞動教養後仍回農村插隊的,一般將其勞動教養前後在農村插隊勞動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仍回農村參加勞動的,緩刑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

  (四)受處分職工工齡計算

  1、企業職工因過失犯罪,情節較輕而被判刑和勞動教養,並由企業保留職工身份的人員,刑滿解釋或解除勞動教養的,又由原企業安置就業的,可將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連續工作時間和回原單位安置就業的連續工作時間,合產計算為連續工齡。其參加工作時間,可從服刑或勞動教養前參加工作之日起算起。

  2、企業職工在實施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後,被除名或自動離職的,其被除名或自動離職前的連續工齡,可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      (五)退伍義務兵工齡計算

  1987年12月12日以前,城鎮退伍義務兵待分配的時間,不計算為連續工齡。1987年12月12日以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但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後,逾期半年無正當理由經多次教育仍不報到的,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農村退伍義務兵回農村安置後又被招工參加工作的,其年齡與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臨時工有沒有工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簡稱《草案》)規定:“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員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由此,如果是以在單位的收入為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臨時工當然應該有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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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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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6.153.* 在 2008年9月3日 23:02 發表

國家的政策旨在保護弱勢群體,人們很快會聯想到民工.但誰又會想到堂堂國企中的職工照樣享受不到國家的陽光雨露.我們的黨,我們的社會究竟怎麼了??我是中國人保的一員二等員工(非正式編製的合同工),作為一家大型國企,年休假從今年起執行,工齡卻按保齡(本單位工齡)計算,崗位加班一般是不計發的,只有公司要求的才計發,且從二年前的20元漲到了30-50元,法定假從50元漲到了80元,員工已不甚歡喜,病事假期扣發50多元一天.在N年前養老金全額額從個人工資中扣除.工資按擁金稅交稅,......等等,總之,感覺,好黑好黑!!陽光--你在哪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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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6.153.* 在 2008年9月3日 23:17 發表

上有令而下不行,文件還能大過"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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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32.91.* 在 2010年9月7日 20:25 發表

看完還是不瞭解“工齡”到底有什麼用,和退休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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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4.224.* 在 2011年9月5日 22:20 發表

請問私營企業的合同工可以計算連續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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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36.207.* 在 2012年3月11日 20:06 發表

全民企業的集體職工,在井下工做了8年企業破產,我們被解出勞動合,企業重組卻不接收集體職工,我們只能在原單位乾井下臨時工,卻不能計算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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