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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預算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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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預算約束(soft budget constraints)

目錄

什麼是軟預算約束

  軟預算約束就是指當一個經濟組織遇到財務上的困境時,藉助外部組織的求助得以繼續生存這樣一種經濟現象,軟預算約束對應的是硬預算約束。所謂硬預算約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即經濟組織的一切活動都以自身擁有的資源約束為限。

  軟預算約束的形成至少有兩個主體:即預算約束體和支持體。預算約束體是指那些在以自有資源為限的前提下,如果收不抵支,產生赤字,在沒有外部救助的情況下不能繼續存在的組織。支持體通常是受政府控制的,可以直接轉移資源來救助陷入困境的預算約束體的組織。在我國國有銀行的支持體通常為政府財政和中央銀行國有企業的支持體通常為政府財政和國有商業銀行

軟預算約束的表現形式

  軟預算約束是指政府預算無法對政府行為形成強有力的約束力 。軟預算約束是造成政府支出膨脹的制度性缺陷 。 預算是約束政府的強有力的手段。 它既規定了政府服務的內容,也規定了政府公共服務的質量。而軟預算約束限制了這一作用的發揮。

  政府行為失去控制,即各行政部門不再按政府預算的既定目標來行事 ;

  財政支出膨脹,即年度支出計劃不再對政府的實際支出具有約束力 ;

  預算失控使原來的收支平衡計劃被打破,預算失去了嚴肅性,嚴重時會形成大量的財政赤字

銀行領域的軟預算約束問題

  由科爾奈首先提出的“軟預算約束”,現在已成為經濟學的常用辭彙。最初科爾奈用軟預算約束來描述社會主義經濟以短缺為標誌的一些行為,但現在軟預算約束概念已廣泛應用於轉軌經濟學領域。事實上,軟預算約束問題現在已構成了轉軌經濟學的核心。但在社會主義經濟與轉軌經濟之外,軟預算約束的研究討論空間也在不斷拓展。軟預算約束還可以有效地解釋諸如20世紀90年代東亞銀行體系垮臺等一系列資本主 義經濟的現象。

  銀行在軟預算約束方面扮演了雙重角色,銀行可能作為支持體而面對企業的軟預算約束,也可能作為預算約束體而面對自身的軟預算約束。作為銀行支持體的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央行。

  Mitchell(1998)分析認為,如果銀行估計政府有可能在企業陷入困境時施以援手,那麼銀行就會大膽地給企業放貸。因此政府有必要對銀行加以監督。Berglf 與Roland (1995)的論文認為政府給予銀行救助也有出於政府的考慮。Anderson與Kegels(1997)、Perotti (1993)進一步認為在轉型經濟國家中, 是政府而不是銀行,出於對財政收入或工人就業等“外部效應”的考慮而樂於救助企業。

  如何來解決銀行的軟預算約束問題,通常的辦法有兩個。首先是事前就給予銀行充足的資本。這樣既可以界定清楚銀行放貸前後的資產,便於監督,又能減少銀行向不良項目放貸以賺取國家補貼的動機。另一個辦法是成立專門處理不良貸款的銀行,以使向銀行的尋租行為變得無利可圖。但是這個辦法的難點在於當轉交不良貸款時,政府難以清楚地瞭解不良貸款在銀行整體資產中所占的比率。Mitchell (1995)的研究顯示,如果在資產移交時因不良貸款而對銀行管理層採取懲罰性行為,那麼銀行就有可能隱瞞不良資產的數量。但與之相反,Aghion、 Boton 和Fries(1999)的研究表明,如果只對銀行的不良資產給予再融資的救助,那麼銀行就會誇大不良資產的數量。也許綜合平衡兩種處理不良資產的方式是較為理想的辦法。Aghion、 Bolton和Fries(1999)的論文還計算出了銀行資產的轉移價格

  Faure - Grimaud和Rochet (1998)對應繼續雇佣現有銀行管理層,還是引入新人做了研究。他們假設現有管理層比新管理層對銀行現有資產組合更為熟悉,這就導致現管理層具備從救助企業的措施中獲得額外收益的便利優勢。這-便利可能導致銀行進一步向不良項目融資,從而強化軟預算約束。因此他們認為銀行謹慎地引入新鮮血液是一個較好的辦法。

  在政府或央行是否應該作為銀行的最後貸款人,以及如何擔任這一角 色的問題上,學者們存在更多的爭論。因為銀行作為金融中介,其運行波動對一國經濟會產生重要影響。為防止出現連串的金融動蕩,政府或央行總是會對處於困境中的銀行給予救助。據Goodhart 與Schoenmaker所做的研究發現政府給予困難銀行救助的比例相當高,在104 家困境銀行中,73家得到拯救,31家最後清盤(Goodhart and Schoenmaker,1995)。但為之付出的代價也是高昂的,救助困難銀行的資金已占到日本GDP的30%,墨西哥GDP的27 %(Freixas, 1999)。

  Godfriend 與King(1988)、T. Humphrey (1989)以及Schwartz (1995)認為,政府的干預扭曲了對銀行管理層的激勵,從而刺激他們承擔過度的風險。為避免軟預算約束問題,他們主張政府干預的辦法應僅限於通過公開市場業務在巨集觀層面加以調控。在Goodhart(1995)看來,在多數情況下,很難區別流動性不強和資不抵債之間的差別,所以只向流動性不強的銀行放貸缺乏可操作性。Mishkin (1995)、Santomero 與Hoffman (1998)、Freixas(1999) 、Freixas, Parigi與Rochet (1998)則認為放任銀行的破產會產生廣泛的外部性影響,所以政府的救助其實是有效率的。Goodhart與Huang (1999)認為在政府擔當最後貸款人的過程中,限制軟預算約束的一個辦法是政府只向大銀行放款。而Freixas (1999)主張實行不確定的救助方法。黃海洲與許成鋼(1999)認為儘管從短期看,在特定條件下救助大銀行的政策可能是最優的,但從長期看,可能導致無效率的銀行兼併,因此是有害的。如果一國的銀行規模都很龐大,那麼軟預算約束的問題就更會加重。所以黃海洲與許成鋼(1999)認為最優的最後貸款人政策不應與銀行體系多元化改革相分離。

  黃海洲與許成鋼(1999)還從軟預算約束的角度發展了金融危機理論。在軟預算約束情況下,如果一家資產良好的銀行面臨意外的擠兌,由於信息的不透明,潛在的借款人總會認為擠兌是由於該銀行資產質量低下所致,因此或拒絕拆借,或提高拆借利率,最後可能導致資產良好的銀行也不得不清盤。Rochet和Tirole (1996)分析了銀行同業貸款是如何產生軟預算約束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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