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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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投資公司是我國公司法借鑒現代各國通行的公司制度,針對中國的特殊國情,為促進中國國有企業制度改革而專門創立的一種特殊公司形態。
(1)全部資本由國家投入。公司的財產權源於國家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國有企業。
(2)股東只有一個。作為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如國家設立的國有資產投資公司)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如國家的國有資產管理部)是唯一的投資主體和利益主體。它不同於由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它國有單位共同投資組成的公司。儘管後者各方投資的所有權仍屬於國家,公司資本的所有制性質未發生變化,但公司的投資主體及股東卻為多個,具有多個不同的利益主體。
(3)公司投資者承擔有限責任。雖然國有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是國家,但國家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財產金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負責,而不承擔無限責任。這不同於個人獨資企業,也不同於具有負無限責任的企業。
(4)性質上屬於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按公司形式組成,除投資者和股東人數與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設立、組織機構、生產經營制度、財務會計制度等均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規定與特征相同或相近,只是我國《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下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的授權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範圍實際上就是指國有經濟的存在原因。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國有企業在我國市場經濟中的經濟職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提供公共物品、準公共物品、高風險物品等市場不能有效提供的物品,以剋服外部不經濟、規模不經濟、經濟不確定性等市場缺陷;二是在社會經濟的特定時期,除提供上述物品外,還要提供與國家發展戰略、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社會穩定等有關的部分私人物品,以保障社會經濟的穩定運行和順利發展。以前的許多法律文件和1999年《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對此已經有了明確表述:國有經濟在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占支配地位,支撐、引導和帶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國有經濟需要控制的行業和領域主要包括: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業,自然壟斷的行業,提供公共物品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幹企業。
《公司法》第64條規定,國務院確定的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或者屬於特定行業的公司,應當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從現行政策看,“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主要指生產貨幣、法定紀念幣、郵票、預防用生物製品、具有軍事用途的核心產品和關鍵部件等產品的公司;“特定行業的公司”主要指自來水、煤氣、供電、供熱等城市公用事業,跨省電網、基本郵政和電信、鐵路、國防工業、航天航空、核工業、石油開采、出口信用保險、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聞出版等行業的公司。
生產提供特殊產品或屬於特定行業的公司應當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問題是生產提供其他產品或行業的公司是否也可以有選擇地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公司法》只是限定這兩類特殊企業必須採用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而沒有禁止或限制除上述兩類特殊企業以外的其他國有企業採取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從實踐中看,國有企業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對既得利益格局觸動最小,因而很多國有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在企業改製中更願意採用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這種現象顯然背離了改革國有企業、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的初衷,使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造極有可能僅僅成為一種形式上的改變。《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除少數必須由國家壟斷經營的企業外,要積極發展多元投資總體的公司;競爭性領域中具有一定實力的企業,要吸引多方投資加快發展。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方式主要有改建(改製)設立和新建(投資)設立兩種。實踐中普遍採取的是改建設立方式,即原有的國有企業依法改建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如《公司法》第7、21條的規定,不過,至今還沒有出台關於國有企業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的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新建設立方式是指國家投資者單獨重新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如《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國家可以按照發展特定產業、生產提供特殊產品的需要,通過投資開辦國有獨資公司,直接實現國家產業政策,合理配置社會經濟資源。
《公司法》並沒有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式做出特別規定。因此,國有獨資公司應當按法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式進行。《公司法》第19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五項條件。
一是股東符合法定的主體、人數等條件。國有獨資公司屬於單一投資主體的公司,由國家投資者代表國家投資,並行使股東權。國家投資者應當依照政企分開、轉換經營機制、建立規範的內部管理機構等改革原則,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與其投資主體之間不應再是行政隸屬關係,而是被投資公司與股東的關係;國家投資者基於出資者的地位,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指揮和干預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營活動。
二是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國有獨資公司的投資者一般資金或資本雄厚,生產經營規模龐大,其出資數額大都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國家投資者必須在公司註冊登記前,繳足其全部出資。其中,以貨幣出資的,應當一次性存入擬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或其他財產權出資的,應當依法核實資產和評估資產價值,並辦理其產權的轉移手續。
三是制定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由國家投資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會制訂,報出資人批准。公司章程是國有獨資公司組織和行為的準則,對公司和公司的出資人、董事、監事、經理等都具有約束力。
四是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國有獨資公司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公司名稱使用的管理規定,建立規範的內部組織管理機構。
五是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這是任何一個公司從事生產經營的物質基礎,國有獨資公司也不例外。
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還必須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式。
第一步:咨詢後領取並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准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貨幣出資的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及驗資手續;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還應辦理資產評估手續及財產轉移手續;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五步: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按照《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國家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財產出資人是國家這個特殊的主體,財產所有權屬於國家;在追求盈利的同時,擔負著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實行國家計劃、調節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的特殊使命;受到國家政策、法律的許多特殊對待和國家的特別照顧,享有許多優惠;受一般性企業法規和國家關於國有企業的特別法規的調整。設立或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是我國深化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國有企業經營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有效措施。但是,國有獨資公司,是我國深化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國有企業經營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有效措施。但是,國有獨資公司畢竟有別於一般公司,一般公司制度具有許多優點和長處,它並不完全具備,而且,其設立和運行等也受到許多限制。
申請辦理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和備案,凡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併在5個工作日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申請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核時限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程式性規定》執行)。
國有獨資公司,作為一種獨立的企業法人經營組織,應有包括執掌決策、執行和監督功能在內的健全的領導體制和機構。
-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權力機構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立股東會,決策的職能只能由國有獨資公司的惟一股東,即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履行。考慮到惟一股東有其自身的獨立性,而國有獨資公司的決策不能完全依附於另一主體,我國《公司法》第66條規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的部分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門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執行機構
國有獨資公司的執行機構是董事會。由於投資者的授權,公司的董事會又具有一定的決策權。公司董事會由3~9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視需要設副董事長。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它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它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 (三)國有獨資公司的監督機構
根據《公司法》第67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從現有做法來看,以下兩種監督方式是值得註意的。
1.根據需要向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
國務院1994年7月24日發佈了《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根據這個條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監督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不設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對企業財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2.向重點大型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員
國務院又於1998年7月13日發佈了《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
稽察特派員是由國務院派出、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行使監督權力,並對國務院負責的專門人員。其職責是:
(1)檢查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員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2)查閱被稽察企業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會計資料以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它一切資料,驗證被稽察企業的財務報告等資料是否真實反映其財務狀況,主要包括資產負債情況、還債能力、獲利能力、利潤分配、資產運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
(3)監督被稽察企業是否發生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的情況;
(4)對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對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獎懲、任免提出建議。稽察特派員與被稽察企業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對已派入稽察特派員的企業,不再按照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的規定派入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