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察特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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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察特派員全稱國務院派出的國有企業稽察特派員,是指國務院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出稽察特派員,是國家對國有企業財務監管、對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稽察特派員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行使監督權力。稽察特派員是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行使監督權的人員。向國有大型企業派入稽察特派員是加強國有企業監督管理的又一重大舉措。根據規定,對哪些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入稽察特派員由國務院決定。對已派入稽察特派員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不再按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的規定派人監事會。稽察特派員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
一個稽察特派員辦事處共5人(不包括秘書、司機),設稽察特派員1人、助理4人(其中1人兼辦事處主任),均為專職。這些人員一般從財政、銀行、人事、審計、監察和經濟巨集觀調控、專業部門中挑選。一個稽察特派員辦事處一般負責5個企業的監督工作。
稽察特派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較高的政策水平。
(2)堅持原則,清正廉潔,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忠實履行監督職責,不怕得罪人,自覺維護國家利益。
(3)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瞭解企業特點,熟悉企業情況,具有本職崗位所必需的業務知識。
(4)稽察特派員由副部級以上幹部擔任,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助理主要由司、處級幹部擔任,年齡在55歲以下。助理除具備政治思想等基本條件之外,應具備本職崗位所必需的財務、金融、審計、法律、技術其中一個方面的專業知識,具備一定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稽察特派員開展稽察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1)一般一年到每個企業兩次,聽取企業財務情況報告,對企業財務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對企業主要領導成員的工作和經營業績進行評價。
(2)根據情況可隨時調查核實企業經營及財務情況,採取適當形式聽取職工意見;查閱有關文件,要求企業做出必要的說明。企業要建立規範的現代會計制度,定期書面向稽察特派員辦事處報告財務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3)加強與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聯繫、配合,充分利用其監督和查賬結果。為了避免重覆,對已派出稽察特派員的企業,不再進行年度財務大檢查。
(4)根據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分析和評價,向國務院提出獎懲、任免企業領導人的建議。
(5)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彙報稽察結論,不直接向所稽察企業發表結論性意見和提出經營管理方面的建議。
(6)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對稽察特派員的報告進行審核認可,有不同意見,可以向稽察特派員提出詢問,通過討論協調一致,不再去企業進行覆核。
(7)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稽察報告呈送國務院,並根據國務院對稽察結果的審定,結合企業領導人員的考核情況,辦理企業主要領導人的獎懲、任免。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提交稽察報告。稽察報告反映的內容必須客觀、真實,對企業和企業領導人的評價和結論性意見必須觀點正確。稽察報告應當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被稽察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分析評價;二是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經營管理業績的分析評價;三是對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獎懲、任免的建議;四是國務院要求報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員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稽察報告由稽察特派員簽署後,應送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審核。負責審核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稽察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稽察報告審核完畢。審核後的稽察報告報請國務院審定。
稽察特派員在稽察工作中發現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向國務院報告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提交專項報告。負責審核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審核過程中,對稽察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就涉及的問題同稽察特派員交換意見,取得一致;經交換意見,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應當在稽察報告後附註不同意見。負責審核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稽察報告有不同意見時,不得到被稽察企業進行覆核。稽察報告經國務院審定後,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稽察報告中有關對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獎懲、任免建議,依照法定程式辦理獎懲、任免事宜。
(1)稽察特派員由國務院任免、派出;助理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任免。
(2)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任期為3年,對同一企業不得連任。
(3)稽察特派員的派出實行行業迴避原則。稽察特派員不得到原來所管轄行業內的企業進行監督。
(4)稽察特派員的編製單列,已到離退休年齡的,其行政、工資關係放在原單位,未到離退休年齡的或機構改革後沒有單位的,其行政、工資關係原則上轉由人事部管理,有工作單位但本人提出不轉,也可保留在原單位,採取“分散管理、集中工作”的方式解決。助理的編製單列,其行政、工資關係應劃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集中管理。
(5)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黨的關係集中管理,以便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證正常的組織生活,避免出現“兩不管”的現象。對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要加強思想作風建設,認真學習理論和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6)稽察特派員辦事處履行職責所需行政經費和培訓費用,由國家財政單列。稽察特派員辦事處成員不得在企業兼職,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准藉機游山玩水、接受吃請。
(7)建立稽察特派員及其助理的獎懲制度。對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給予適當獎勵;對企業違規、造假賬未能發現的,給予批評教育,重大失誤要追究責任。
稽察特派員的主要任務是:以稽察特派員工作條例為依據,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情況、國有資產保者身份派入企業的監督人員,稽察特派員與被稽察企業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不參與和不幹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
稽察特派員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企業領導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和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經營企業。
(2)查閱企業財務賬目和有關資料,審查驗證企業的財務狀況是否真實,主要包括資產負債情況、還債能力、獲利能力、利潤分配、資產運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
(4)對企業主要領導成員的經營業績進行評價和記錄,對企業主要領導成員的獎懲、任免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