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出回購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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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出回購證券(matched sale of re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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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出回購證券業務是指金融企業與其它企業以合同或協議的方式,按一定價格賣出證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規定的價格買回該批證券,以獲得一定期間內資金使用權的證券業務。屬短期融通資金性質的業務,一般賣出價要低於回購價,其差額作為資金使用的代價,證券不作真正的轉移。
賣出回購證券業務的會計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通過國家規定的場所進行證券回購業務賣出證券取得的款項。
二、賣出回購證券的賬務處理:
(一)通過證券交易所賣出證券成交時,按成交日應收金額,借記"證券清算款"、"其他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資金交收日,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清算備付金"科目,貸記"證券清算款"科目。在融資期限內逐日計提融資利息支出,借記"賣出回購證券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到期購回該批證券時,借記本科目,按已提未付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證券清算款"科目;資金交收日,按實際支付金額,借記"證券清算款"科目,貸記"清算備付金"科目。
(二)通過銀行間市場賣出回購證券,按賣出證券實收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在融資期限內逐日計提融資利息支出,借記"賣出回購證券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到期購回該批證券時,借記本科目,按已提未付利息,借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證券種類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賣出尚未回購的證券款。
- 賣出回購證券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發生的賣出回購證券支出。
二、賣出回購證券支出的核算原則:
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應在該證券持有期內採用直線法逐日計提,並按計提的金額入賬。
三、賣出回購證券支出的賬務處理:
賣出回購證券在融資期限內逐日計提的利息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賣出回購證券的種類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期末,應將本科目的借方餘額全部轉入"本期收益"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