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備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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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備付金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清算備付金應按實際交存的金額入賬。
一、本科目核算為證券交易的資金交割與交收而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款項。
二、清算備付金的賬務處理:
(一)將款項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收回資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證券,資金交收日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1、如果買入證券成交總額大於賣出證券成交總額,按資金交收日實際支付的金額(買入證券與賣出證券成交總額的差額,加相關費用),借記"證券清算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2、如果賣出證券成交總額大於買入證券成交總額,按資金交收日實際收到的金額(買入證券與賣出證券成交總額的差額,減相關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證券清算款"科目。
(三)逐日計提清算備付金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實際結息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不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如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深圳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尚未使用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