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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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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目錄

什麼是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指股東僅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責。

  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公司的股東較少,許多國家公司法對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都有嚴格規定。如英、法等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應在2至50人之間,如果超過50人,必須向法院申請特許或轉為股份有限公司。同時,有限公司的資本並不必分為等額股份,也不公開發行股票,股東持有的公司股票可以在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自由轉讓,若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須經過公司的股東的同意。由於股東少,因此公司設立手續非常簡便,而且公司也無須向社會公開公司營業狀況,增強了公司的競爭能力

  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發行股票。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需資金只能由其他合法方法方式融資取得。有限責任公司相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設立條件和程式較為簡單、靈活。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征

  但有限責任公司也具有許多不同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這些特點包括:

  1.人資兩合性

  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介於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伙企業之間,兼具資合性和人合性。資金的聯合和股東間的信任是有限責任公司兩個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礎。

  2.封閉性

  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主要表現在:

  (1)公司設立時,出資總額全部由發起人認購;發起人數一般不得超過50人。

  (2)公司不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發行股票;出資人在公司成立後領取出資證明書

  (3)出資不能像股份那樣自由轉讓;股東相對穩定。

  (4)出資證明不能像股票那樣上市交易。

  (5)正因為公司不公開發行股票,股東的出資證明也不能上市交易,公司的財務會計等信息資料就無須向社會公開。

  3.規模可大可小,適應性強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而言,有各種不同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通常低於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規模的可塑性,適應了現實經濟生活開辦各種規模不等的企業,尤其是小型企業需要

  4.設立程式簡單

  有了責任公司基本上實行準則登記制,除從事特殊行業的經營外,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政府均給予註冊,而沒有繁瑣的審查批准程式。

  5.組織設置靈活

  因有限責任公司多數屬於中小型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等組織機構的設置往往根據需要選擇。

  (1)股東會不是必設機構。

  (2)設置了股東會,可不設董事會。

  (3)監事會是任意機構。

  6.股東參加管理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分類

  按不同的標準,可對有限責任公司作出法律不同分類。

  1.多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獨資公司

  這種分類的依據是投資者的人數。

  (1)多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第20條第1款所指的“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即屬此類。

  (2)獨資公司。即是僅有1個股東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我國公司法允許設立獨資公司即一人公司,但不是任何人均可投資設立。這裡的“一人”僅限於國家授權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公司法》第20條第2款)。

  2.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

  這種分類的依據是資本的所有制性質。

  (1)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即國有的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它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義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2)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除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外,其餘有限責任公司均是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

  3.公司法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特別法上的有限責任公司

  這種分類的依據是調整公司的法律依據。僅僅受《公司法》調整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法》上的有限責任公司;除受《公司法》調整外,還受其它特別法調整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特別法上的有限責任公司。

我國公司未涉及的分類

  我國公司法未涉及到的分類,是指理論上可以探討的分類或是外國公司法已涉及而我國公司法未採用的分類。

  1.有股份劃分的有限責任公司和無股份劃分的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總額是由股東的出資構成,每個股東按其出資在資本總額中的比例行使權利,這種公司可稱為“無股份劃分的有限責任公司”。然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總額也可以由股份構成,即將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每個股東依其認購的股份數額行使權利。這種公司稱為“有股份劃分的有限責任公司”,類似於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是,不得發行不記名股;股份表現為股權證明單形式;股份轉讓受限制。它的設立和組織管理等均依據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定。英美國家的公司法普遍存在著有股份劃分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2.有合作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和無合作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

  所謂“合作因素”,是指公司股本中具有職工參股的成分。有本公司職工參股的,是有合作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無本公司職工參股的,是無合作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

  3.保證有限責任公司和無保證有限責任公司

  保證有限責任公司,亦稱擔保責任有限公司。這種公司的股東(或成員)不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繳付的責任,而且以承諾的除出資額以外的擔保金額公司清算時對公司承擔責任,或者實際不出資,僅以其承諾的擔保金額在公司清算時對公司承擔責任。每個股東(或成員)的責任僅限於擔保中規定的金額,這一點有別於合伙企業的無限責任。無保證有限責任公司,就是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在其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外,不再承擔任何附加的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我國《公司法》第19條明確規定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五項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最低資本額的限制,是資本確定原則的具體要求,公司資本不僅要在章程中予以明確規定,而且要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以上,否則公司就不能成立。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規範及其行動準則的書面文件,須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和簽署。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體現著全體股東的共同意志,對全體股東、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人員均有約束效力。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公司名稱應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確定。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股東參加管理,除依法定程式單獨行使權利外,應當通過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組織機構共同行使權利。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生產經營場所是公司進行生產經營等業務活動的所在地。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是除了生產經營場所、資金等條件外的其它條件,如生產經營所需的廠房、設備、運輸等工具、技術、專業人員等等。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式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程式是:

  (1)發起人發起。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設立。發起人有數人時,應簽訂發起人協議或作成發起人會議決議。協議或決議是明確發起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

  (2)草擬章程。起草章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便我國法律要求,章程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並簽名蓋章,報登記主管機關批准後,才能正式生效。

  (3)必要的行政審批。我國《公司法》第8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設立公司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4)繳納出資。發起人在簽署發起人協議或章程時,認繳出資。

  發起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行、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以的轉移手續。

  (5)驗資。發起人(公司成立後是公司的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6)審請設立登記。發起人的全部出資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發盧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准文件。

  (7)登記發照。公司登記機關對設立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予以核准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限制,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沒有上限,只要不少於5人就可以。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有限制,需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沒有限制,可以自由轉讓。
  • 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募集股份,不能公開發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 有限責任公司不用向社會公開披露財務、生產、經營管理的信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多,流動頻繁,需要向社會公開其財務狀況

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定義

  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是依法行使公司決策、執行和監督權能的機構,這三種機構分別是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從廣義上說,公司組織機構還包括工會組織等。

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

  1.權力機構的性質

  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是股東會,它是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表達公司意思的非常設的機構,是每一個公司都必需的機構。

  2.股東會的職權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包括: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策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東會會議的召集。

  股東會會議有首次會議、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之分。根據我國《公司法》,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人包括:(1)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2)1/3 以上董事;(3)任一監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它董事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一定日期前通知全體股東,以便股東作好準備。

  4.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

  我國《公司法》第39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行使職權,主要以決議形式定之。股東會決議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決議。普通決議是對公司一般事項所作的決議,只需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一種是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是對較之公司一般事項為重要的事項所作的決議,須經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就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機構

  1.執行機構的性質

  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機構是董事會執行董事。它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對內執行公司業務,以外代表公司的常設性機構。

  2.董事會的職權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行使的職權包括: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策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合同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董事會的組成

  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的董事組成。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的董事組成。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由3-13名董事構成。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1-2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有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董事任期和解除

  董事任期有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在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辜解除其職務。

  5.董事會會議的召集

  董事會會議有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有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長會議。

  6.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

  我國《公司法》第49條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7.經理

  經理是公司董事會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級職員,他對董事會負責。經理機構可稱為輔助執行機構,即輔助董事會執行的工作機構。不設董事會的公司,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

  1.監督機構的性質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是監事會或監事。它是對公司執行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專門監督的機構。

  2.監事會或者監事的職權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的職權包括;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

  3.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由股東和職工分別選舉的監事組成。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可由3名或3名以上的監事構成。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本公司的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4.監事任期和解除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職務在任期內不得無故被解除。如確需解除,股東代表由股東會依法定程式解除,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依法定程式解除。

有限責任公司的工會

  有限責任公司工會是由職工組成的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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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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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45.174.* 在 2010年1月16日 22:44 發表

嗯,比百度百科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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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38.211.* 在 2010年1月18日 10:51 發表

我也這麼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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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3.243.* 在 2010年2月1日 06:38 發表

智庫百科專業性比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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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ima2009 (討論 | 貢獻) 在 2010年5月10日 11:38 發表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限制,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沒有上限,只要不少於5人就可以.??? 不是還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嗎??那為2人以上50人以下是不是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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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ima2009 (討論 | 貢獻) 在 2010年5月10日 11:39 發表

我國公司法允許設立獨資公司即一人公司,但不是任何人均可投資設立。這裡的“一人”僅限於國家授權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公司法》第20條第2款)。怎麼理解???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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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64.94.* 在 2010年7月2日 15:01 發表

正式因為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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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天 (討論 | 貢獻) 在 2012年8月27日 10:26 發表

真的不錯,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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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4.69.* 在 2016年4月14日 23:35 發表

守有關允許設專業性比授權的部門百度百科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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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127.* 在 2017年11月11日 17:56 發表

សាមណេរ សុណុ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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