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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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合性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之間,存在著某種資本關係,這種關係很像股東之間的那種相互關係。
資合性特征體現在:
1、與股份公司一樣,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需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2、公司必須擁有屬於公司的一定數量的獨立財產,股東必須向公司提供一定的出資才能成為股東,公司法人人格與股東人格相互獨立;
3、股東出資形式受到法律限制,只能是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財產;
4、公司分配實行無盈餘不得分配的原則,其盈餘須先彌補公司以前的虧損後才能用於股東分配。
有限責任公司中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矛盾表現[1]
(1)資合性強調資本的作用,並不關涉股東與公司的關係,而人合性則強調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信賴關係。各國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在人數上都做了最高限額的規定,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在誕生之初便是基於中小企業的模型而構建的,對於有限的資本和促進企業的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將資金和人的聯合發揮出較大的優勢作用。但是這種優勢僅能在一定的規模之內才能實現最優組合,當企業的發展達到一定程度時,有限責任公司的這種雙重屬性一方面要維持資本的充實與確定,另一方面又要兼顧股東自身的條件與股東之間的關係,因此,這種資本上的膨脹欲望和人的條件上的限制便成為擴大公司規模的一種阻礙。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因負有限責任而往往容易促成投機和欺詐,破壞原有的股東彼此之間的信賴關係,加大了債權人所要面臨的道德危險。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也是有限責任公司資合性表現突出的一方面,而正是這種責任的有限性,加上有限責任公司本身股東的人數較少,而且並不像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較強的公開性的特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更容易藉由相互之間的信賴關係而串通,或者利用優勢地位投機和欺詐以謀求不當利益,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遭受損失,形成對股東信賴關係的反噬。
- ↑ 翟如意.《論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矛盾與平衡》[J].經營管理.2012年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