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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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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財產(independent property)

目錄

什麼是獨立財產

  獨立財產是指法人財產不僅獨立於其他社會組織的財產, 而且獨立於自己成員的其他個人財產, 同時也獨立於創立人國家的其他財產。擁有獨立的財產, 是法人參加民事法律關係和擔負物質責任的前提和根據。

獨立財產的形式[1]

  關於國家企業法人的獨立財產。國家企業法人的獨立財產, 是指國家以所有人的資格, 交給企業獨立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近幾年來, 我國關於國營企業財產權性質的討論, 主要形成三種觀點, 即占有權說、相對所有權說、用益權說。

  所謂國營企業的獨立財產, 是從相對意義上講的, 是指企業在法律和國家指令性計劃規定的範圍內, 能夠直接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權利的那些財產。就是說, 企業法人的財產如果缺少所有權的三項權能中的一項, 就談不上是獨立的財產。這就說明, 一方面企業法人擁有的財產歸根到底是國家所有權的客體, 國家保留對企業財產的最高支配權 另一方面企業法人對自己擁有的國家財產享有相對意義的所有權。事實上, 這裡所有權已經被分成了兩個層次, 第一層是國家絕對性質的所有權, 它決定和掌握著國家財產的支配和使用方向 第二層是國家企業法人相對性質的所有權, 它體現和實現著對國家財產的具體支配和使用。所以, 國家企業法人與所有權人享有相類似的財產權利, 當它不履行債務或發生侵權行為時, 也應與所有權人相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當它的財產權利遭受侵犯時, 也應得到類似保護所有權的法律保護。今年,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作出決定, 將現有草牧場的所有權分別固定到國營農牧場、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從法律上講, 國家企業法人的獨立財產, 是指國家交給它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即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外貿活動中, 國家企業法人是以自己的全部獨立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在國內的經濟活動中, 為了貫徹和執行國家的經濟計劃, 則嚴格限制企業法人對自己固定資產的處分。這種限制實際上是國家預防企業破產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它不能說明國家企業法人的獨立財產只能是流動資金, 並僅僅以此承擔有限責任。關於集體企業法人的獨立財產。集體企業法人的全部財產, 都是它自己的獨立財產。集體企業法人是獨立經營、單獨核算、自負盈虧經濟組織。它們在經營活動中,應以自己所有的獨立財產, 對外償還合同債務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 它們對於自己的債務, 是以自己的全部財產負有限責任的。

  關於國家機關和國家事業法人的獨立財產。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為了進行工作和開展業務活動, 必須具備一定的獨立財產。這些財產主要是由國家預算撥款組成。我國自一九八零 年起, 根據財政部的規定,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財政管理, 試行預算包乾的辦法, 年終如有結餘, 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這些法人組織對國家財產占有、使用和處分, 主要限於對財產使用價值的消耗上, 一般不允許進行贏利性的經營活動。所以, 它們在承擔債務方面, 一般不會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 若出現了這種情況應按財政法或其他立法規定, 進行另行撥款償還債務。在承擔民事責任時, 一般應從預算包乾的節餘經費中負擔。若無節餘經費時, 應從本單位的預算撥款中借支擔負賠償責任, 而後從下年度的節餘經費中加以償還。由此可見, 國家機關和國家事業法人, 在進行民事活動中, 是以自己獨立的經費預算為限, 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

參考文獻

  1. 馬俊駒.試論我國法人的獨立財產和有限責任.北京政法學院學報.1982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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