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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所有制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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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集體所有制企業

  集體所有制企業(簡稱集體企業)是指以生產資料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為基礎,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形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部分企業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資分配相結合)的集體經濟組織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性質

  集體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一樣,是我國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集體所有制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種類

  我國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一般可以分為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設立必須經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審批;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由鄉政府同意報鄉鎮企業局審批。具體情況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

  (一)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在城鎮區域內設立的,以生產資料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面以按勞分配為主要形式的集體經濟組織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1.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權利。根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

  2.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義務。

  (三)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內部管理

  1.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內部領導制度

  2.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管理

  3.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收益分配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法律規定

  (一)鄉村集企業企業的法律地位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在鄉村區域內設立的,由鄉(含鎮)村(含村民小組)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這裡的“鎮”為農村的集鎮,而不是建制鎮。

  (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三)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管理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管理從企業內部,外部考察。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法律規定

   根據1991年9月9日國務院令第88號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中針對集體所有制企業有以下規定:

  第十五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合併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的變更,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合併和分立,應當遵照自願平等的原則,由有關各方依法簽訂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其他財產關係和遺留問題,妥善安置企業人員。

  合併、分立前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分立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十七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

  (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二)依法被撤銷;

  (三)依法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程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項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財產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有國家、本企業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本企業職工個人投資入股的,應當依照其投資入股金額占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從企業剩餘財產中按相同的比例償還;

  (二)其餘財產,由企業上級管理機構作為該企業職工待業和養老救濟、就業安置和職業培訓等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終止,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

集體所有制企業案例[1]

  1979年9月21日,浙江省電力試驗研究所印刷廠成立。廠領導由電試所委派,徐志良任副廠長。招收10名社會待業青年,以解決職工子女就業問題。1980年,電試所印刷廠更名為浙江省電力試驗研究所綜合實驗廠,徐志良任副廠長。1984年2月23日,浙江省電力工業局發文,同意成立電試所勞動服務公司。公司下設綜合實驗廠、印刷廠、機修廠、綜合商店,時文喜為勞動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並任公司經理,樓受康、黃希聖任勞動服務公司副經理。同時任命時文喜為中共電試所勞動服務公司支部書記,馮柏炎為副書記;任命徐志良為印刷廠廠長,沈全義為綜合實驗廠副廠長,梁涵麟為機修廠副廠長。

  電試所勞動服務公司負責管理電試所集體所有制企業,工商註冊資金34.7萬元,註冊時間1984年3月22日。公司在組織上單獨建制、自成體系,實行經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公司內部實行公司、廠、班組三級管理、三級核算。公司主要經營、生產製造電力系統計量產品,承接電力系統內外印刷業務,銷售化工原料、塑料製品、電工器材。1986年12月18日,白鍵祥兼任電試所勞動服務公司經理。翌年1月20日,綜合商店開始對外營業。1988年l1月25日,任命李雲仙為電試所勞動服務公司經理。

  至1988年底,電試所集體所有制企業共有職工77人,其中全民職工6人、集體職工47人、臨時工24人。企業總產值155.70萬元,實現利潤38.55萬元。

參考文獻

  1. 浙江省電力試驗研究所志,1960-1988.浙江科學技術出版社,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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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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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1.171.* 在 2009年6月21日 16:53 發表

既然有集體企業職工個人投資入股的,那是否也可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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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5.206.* 在 2012年2月2日 17:23 發表

能否舉些例子,這樣說還是不太明白

回複評論
1.181.242.* 在 2014年5月27日 16:11 發表

我們也是集體所有制,是公司子女自己勞動建造的廠房,因在1998年單位動員我們十多個人分批買斷工令,領導人也是總公司分派來的,因我們都買斷工令就留下他自己_人,後來把單位不知道怎麼轉到他個人名下,現在國家要拆遷,給錢是不就他自己的,於我們有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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