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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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工作是指公司因經營期滿,或者提前終止並經審批機構批准解散,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被法院宣告破產,對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的清理結算工作。公司因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按照破產法(試行)有關規定,由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公司破產申請,經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產時,進行破產清算即特別清算;公司因經濟環境變化,喪失條件或經營中出現難以解決的問題,宣告歇業時,要進行解散清算即普通清算。
清算工作的程式[1]
公司清算前,董事會應將公司終止事宜書面通知各股東。同時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無記名股東進行公告。公司善後工作,要由清算組全權辦理。清算組成立後,應在一定期限內通知債權人併發布公告,使其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然後按規定進行各項清算工作。公司資產能夠抵償債務,並且董事會或管理機構能自行組織清算工作的,按照普通清算程式進行清算。企業資產不能抵償債務,或無法自行組織清算工作的,審批機構可以根據企業投資者的任何一方或債權人的申請,或依其職權決定企業按照特別清算程式進行清算。公司的破產清算,依照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需由當地法院成立清算組,接管企業財產併進行處理:解散清算也必須向主管機關備案,接受監督。公司決定清算後,應優先從公司財產中撥付清算費用,然後按下列順序清償:(1)自清算之日起前三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和按國務院行政法規應繳納的稅款附加、基金等;(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及其他債務。公司清償後,清算組應將剩餘財產分派給股東。剩餘財產不能足額退還股金時,應按同一順序各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提出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登記註冊的會計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驗證,報政府授權部門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 ↑ 易仁萍.股份制企業經營與財務會計手冊.經濟管理出版社,1993年09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