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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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resid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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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是指清算凈收益中依法繳納所得稅以後的結餘部分。
剩餘財產用公式表示:
剩餘財產=清算凈收益×(1-規定所得稅稅率)
剩餘財產的分配步驟[1]
按照我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剩餘財產的分配應分為兩個步驟進行。
(1)確定分配方案
剩餘財產的分配方案,應由清算組提出,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
①擁有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據;
②討論和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③討論和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或債權人會議主席均有權在必要時召集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一經通過,便對全體債權人發生效力,全體債權人必須執行。剩餘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還應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
(2)執行分配方案
剩餘財產分配方案確定後,應由清算組立即開始執行。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應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破產程式終結後,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在實際工作中,對於不同類型的企業,剩餘財產的分配方案應有所不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是按合同、章程的規定或出資者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公司章程、合同中已專門說明瞭有關財產的分配辦法,則應按規定進行分配;如果沒有在合同、章程、協議中作出明確規定,董事會也沒有就此作出任何決定的,則應按合資法的規定,按投資各方的股權資本比例進行分配。
如果上述分配方案董事會已經通過並得到審批機構批准,清算組即可按上述方案實施。
- ↑ 王欣蘭.高等學校經濟與工商管理系列教材 財務管理學.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0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