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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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協議草案是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供債權人會議討論和採納的具體和解辦法。企業破產法第95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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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協議草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其中應當說明債務人財產的總額、財產類別、財產分佈、其他可利用的財產、改善財產狀況的措施等內容。
(2)債務承認。其中應當列明債務人負擔的債務總額、債權性質、債權清償期限、債權清償方式以及有爭議的債權額、爭議的性質原因等事項。
(3)債務清償的方式和期限。其中應當擬出清償債務的具體辦法,如延期償付債務、分期償付債務、金錢清償債務、實物抵償債務等,並明確地保證各債權人能夠獲得清償的債務比例。債務清償的期限應當包括清償債務的開始期限和結束期限。
(4)確保執行和解協議的措施。其中應當列明債務人已經採取的確保和解協議執行的措施以及在和解協議達成後將要採取的確保和解協議執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