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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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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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是指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所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破產是商品經濟中必然出現的現象,也是市場運行的一種必要的機制。我國實行企業破產制度是為保證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競爭機制的作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採用的法律保障措施。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該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3個月之日起開始試行,即自1988年11月1日起試行。為保證《破產法》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11月7日發佈了《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幹問題的意見》,對正確理解和執行《破產法》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此後,為了深化國有企業制度改革,指導並規範國有企業破產的試點工作,國務院於1994年10月25日下發了《關於在若幹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破產財產的處置、銀行貸款損失的處理等重要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從而使破產的實施更具有可操作性。
破產法的適用範圍從全民所有制企業擴大到所有的企業法人,涵蓋了我國境內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區分所有制性質,無論是國有企業、私有企業,還是外資企業;不區分開放性程度,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區分經營範圍,無論是經營範圍特殊的金融機構還是經營範圍一般的其他企業。新破產法對所有企業法人都平等對待,使經濟社會的投資、交易將更為公平,優勝劣汰的競爭法則將更有效的發揮作用,將更有利於構建和諧、新型、規範化、符合我國當前經濟形勢的商業環境。
當然新破產法在適用範圍上也有不足之處,其只適用於法人企業,並沒有涵蓋全部企業,如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甚至自然人等,都未納入其中。個人破產何時出台仍存爭議。
請問企業破產法與會計學的關係,關係在呢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