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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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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章程

  章程是有條理有程式的規章,是政黨、團體、企業社會組織對本組織的性質、宗旨、任務、組織機構、組織成員、活動規則或企業的權利、義務、經濟性質、業務範圍和規模、活動制度以及就某項業務所制定的準則和規範。它是這一組織(或業務)的綱領性文件,具有行業(或業務)的規範性和組織約束力。該組織全體成員(或該項業務人員)必須遵守,照“章”行事,如果違反章程規定,要受到處理,直至被停職或開除

章程的特點

  章程與條例、規定、辦法、細則等文種相比較,有以下兩個顯著特點:

  1.準則性強。凡成立一個團體、組織,都必須制定一個章程。根據國家有關方面的規定,申報成立團體組織,必須同時上報該組織的章程草案,以便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部門全面瞭解組織的性質和宗旨。團體一旦獲准成立,首先應審定通過章程,用以約束全體成員,並作為組織一切活動的準則。

  2.使用廣泛。章程主要用於制定組織規程,從總體上說,使用還是較為廣泛的。在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章程廣泛運用於制定政府機構、經濟、交通等方面的規範。目前除用於制定組織規程外,還用於規定機構性質、任務、某項活動的原則。章程還是涉外法律文書之一。中外合資企業用其規定該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經營範圍經營管理方法等,是約束該企業投資各方的規範性文件

章程的主要類別

  1.組織章程。用於制定團體組織的組織準則和成員行為規範的組織章程最為常見。這類章程具體規定組織的性質、宗旨、任務、組織原則、機構設置、任務職責、成員資格、權利、義務、紀律、經費來源使用等。如《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作家協會章程》等。

  2.規範章程。用於制定某項活動的準則或某些事項的治理依據的規範章程也用得較多。主要用以明確標準做法、具體原則要求,或確定某項活動的宗旨、程式、安排、要求等。如《少年兒童業餘體育學校章程》、《×××獎學金章程》等。

  3.企業章程。主要用於規範合資企業的經濟活動、管理活動的企業章程,隨著中外合資企業、內資聯營企業的增多,也逐漸較多地使用。國內獨資企業(包括國有、集體和個體),一般不制定這類章程。章程功能及使用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有關條款中有詳細表述。章程還可用來制定國內企業的工作規程,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章程》。

章程的結構和寫法

  章程的結構由標題、總則、分則和附則構成。

  1.標題。由組織、活動、事項、單位或團體的全稱加“章程”兩字構成。有的還在標題下麵註明此章程通過的時間和會議名稱。

  2.正文。此為章程的主體。正文的內容包括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下麵主要介紹組織章程和企業章程正文的總則、分則和附則的寫作要點。

  (1)總則。一般來說,組織章程總則部分要準確、簡明、莊重地闡明該組織的名稱、性質、宗旨、任務、指導思想和組織本身建設的要求等內容。總則是章程的綱領,對全文起統率作用。有些黨派團體的章程採用“序條式”寫法,將總則部分作為總綱,不分章條而獨立於分則各章之前,如《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章程》等;企業章程兼有組織章程與業務章程的性質,所以,總則部分一般要寫明企業名稱、宗旨、經濟性質、隸屬關係、業務範圍等。業務章程總則部分一般要寫明業務內容、範圍、服務對象、辦理機構等。

  (2)分則。組織章程分則部分一般需寫明以下內容:

  組織人員:參加條件,參加手續和程式,承擔義務和享受的權利,對成員的紀律規定等。

  組織機構:領導機構、常務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設置、規模、產生方式和程式、任期、職責、相互關係等。

  組織經費:來源和管理方式

  組織活動:內容和方式。

  其他事宜:視不同組織、團體的需要而確定。

  企業章程分則部分主要需寫明資本、組織、人事管理資產管理利潤分配等內容。

  業務章程分則部分需逐條寫明該項業務的辦理及運作程式的規定等。

  (3)附則。附則是主體部分的補充,主要說明解釋權、修訂權、實施要求、生效日期,本章程與其他法規、規章的關係及其他未盡事項等。對於組織章程還需說明辦事機構地址或對下屬組織的要求等內容。而企業、業務章程則一般寫公佈施行與修改補充等問題。也有的章程不寫附則內容,如黨章、共青團章程等。

章程寫作的註意事項

  1.使用要規範。章程使用較為廣泛,但具體使用必須規範。就現階段來說,用於制定組織規程、企業章程及業務性質的章程較多。但也常見一些規範性文件,本該用其他文種如規定、辦法、規則來行文的,卻往往用了章程,造成濫用、誤用章程的情況。一般說來,章程主要用於制定組織準則。用來制定單位某方面的規範時,如果其內容比較單一,而時效又比較短,則應該用其他規範性文件行文。即使是用來制定組織規程,也要履行規範的程式,必須先以草案形式發到會員手中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再經本組織最高級會議(如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在使用過程中,不能只由少數人草擬,匆匆公佈施行。如果是合資企業的章程,則必須在充分協商,條款內容經過反覆討論,成熟後才使用;一般先由合資各方以簽署“意向書”、“會談紀要”的形式發佈,再經各方深入細緻的磋商,取得共識,且經有關部門審核後,才在“意向書”或“協議書”的基礎上以章程的形式成文。因為章程是合資企業的最高行為準則,未經充分協商或條件不成熟的,都不宜成文。

  2.結構要嚴謹。章程結構要合乎規範寫法。格式規範、結構嚴謹的章程有助於維護其嚴肅性。

  3.條款要簡短單一。章程,除一些大型團體組織規程內容比較豐富,條款可以相對長些外,一般條款要寫得簡短些。最常見的毛病是在寫作組織宗旨、任務時,一般性的內容多大段列入,顯得文字繁冗。若一般性原則寫得過多,指導性、操作性又較差,更不便於記憶。只有每條內容表述一個完整獨立的意思,才便於執行。此外,還要註意對團體組織及其成員意願的準確把握。

  4.要註意章程與簡章的區別。簡章,通常是對某項工作、某一事項的辦理原則、要求、方式、方法做出規定的文書,內容只是有針對性地說明某一工作或事項的辦事程式,在性質上更接近於“規定”和“辦法”,如《××市市級機關招收公務人員簡章》、《××大學招生簡章》等,而章程在適用範圍上和寫法上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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