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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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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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書是社會組織內部各部門之間或組織與組織之間表達和記錄某種意向的公關文書。
意向書的內涵[1]
意向書概括反映當事人各方的設想、態度、意圖和打算,並不表明合作項目成立。當事人各方根據意向書的內容和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各自拿出具體的合作條款、方案,通過討論、磋商之後,如果能夠基本達成一致性意見,則可以簽訂協議或合同。因此,意向書又是制訂協議或合同的前提和基礎。
意向書的寫法基本上與協議書相同,只是內容更概括,語氣也更靈活。意向書的簽訂需要各方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
意向書的寫作格式[2]
- 1.標題
為了明確、醒目,意向書之前要加上項目名稱,如:“合資興建麥稈草席加工廠意向書”、“合作建立xx×公司意向書”。
- 2.開頭語
寫明合作各方單位的全稱,雙方接觸的簡要情況,磋商後達成的意向性的意見,本著什麼原則,興建什麼項目。
- 3.正文
分條款敘寫達成的意向性的意見,即興建項目所要涉及的最基本的內容要點,而且必須交代“未盡事宜,在正式簽訂合同或協議書時予以補充”,留有餘地。
- 4.結尾
寫明時間和洽談意向性單位的全稱和代表姓名,簽字蓋章。
1.嚴肅認真,忠實於洽談會議記錄。意向書是依據意向洽談會議記錄整理而成的。所達成的意向,洽談雙方均有義務履行,因此必須經雙方認可,撰寫者既不能隨意編造,也不能把非會議記錄的內容添上,而是要嚴格按記錄整理。
2.所達成的意向,必須按內容分條敘述。既然是意向,就不一定十分周全,允許有不完善之處,不能像訂合同或協議那樣周密。
3.既然意向書是以後簽訂合同的一種準備,各種意嚮應參照合同或協議的條款排列,就應以顯示其“雛形”的特色,區別於“會談紀要”的格式。
4.語言要準確、表述要清楚。不能因為它是一種意向性的文件而過多使用模糊或者有歧義的語言。
意向書的作用[3]
意向書的主要作用是表達“意向”,提醒對方註意和參考。如果甲方表達意向的內容與乙方的想法基本一致,能為乙方所接受,那麼就能很快達成協議,並且這份意向書的基本內容將成為協議書或合同的基礎。如果甲方表達息向的內容不能為乙方所接受,甚至完全不能接受,則有兩種結果:或是協商告吹;或是由乙方再提出一份意向書,讓甲方再作研究,雙方多次反覆,逐步達成共識,最後形成協議書或合同條款,正式簽訂。
意向書與協議書、合同的區別[3]
意向書與協議書、合同不一樣,它只是一種臨時性的協商性的文書,一旦正式簽訂協議書或合同,它就完成了使命;意向書也不象協議書、合同那樣具有法律效力,它對任何一方都沒有約束力;意向書也不象協議書、合同那樣,一經簽約,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隨意更改的。而意向書則比較靈活,在協商過程中,對各方的意見擇善而從,從而最終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