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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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議書(Written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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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是國家、政府或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就某一具體問題經過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所簽訂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他關係的契約。
協議書的內涵[1]
國家和政府之間的協議有時採用條約或公約的形式,並把協議作為條約或公約的名稱之一。如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上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就屬於這一類協議。
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在科學技術研究和經驗交流等工作中所簽訂的協議與技術合同在性質上是相同的。這一類協議是協議的各方相互支援進行科學技術方面的協作,在經過協商會談之後,為了維護各自的經濟利益,按議定的原則而寫成的共同遵守的契約。協議書的簽訂同樣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貫徹平等互利的原則。
協議書的特點[2]
協議書類似於合同,但合同較為全面、細緻、具體,而協議書則相對單純一些、原則一些。在適用範圍上,協議書要比合同廣泛得多。它不僅適用於經濟活動,也適用於有關上層建築方面的活動。
協議書與合同的區別[1]
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有時協議與經濟合同具有同一含義,有時也不相同。兩者的相同點是:都是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和關係的法律文書;在形式上和格式上基本是相同的,都可以稱作契約。因此,只要簽訂協議的各方同意使用,內容又符合合同的要求,用協議書的名稱代替經濟合同是完全可以的。
兩者的不同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協議的主體比較廣泛,只要具有行為能力的任何組織、個人都能夠成為其主體;而經濟合同的主體只限於平等地位的法人、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2.協議的內容比較簡單、原則、概括,一般不涉及違約責任;而經濟合同有具體的標的,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也規定得比較明確、具體。協議是簽訂經濟合同的基礎,合同則是協議的具體化。
綜上所述,協議書與經濟合同不能僅僅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當根據其實質內容和法律的規定來確立。有些經濟合同的條款比較簡單、概括,既不具體也不完全,不符合經濟合同法律規範的要求,儘管雙方明確為合同,但在實質上只是一種協議書。
協議書的結構與寫法[1]
協議書的寫法可以參照技術合同的格式寫作。由於協議書不需要像合同寫得那樣具體,詳細,所以在寫作格式上也較合同格式簡單。
協議書的結構一般包括標題、正文、具名和日期三部分。
- (一)標題
標題可以直接用文種“協議書”三個字表示,也可以寫明協議的內容性質,如“科技協作協議書”。
- (二)正文
正文一般要寫明以下幾個方面:
1.協議各方單位的全稱。
2.導言。包括會談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及會談的目的和原則等。
3.主體。商定的主要內容和原則意見:寫作時,應分類逐條列出。
- (三)具名和日期
協議各方單位蓋章,代表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協議書 甲方:×× 乙方:×× 雙方於1984年6月19日至20日在哈爾濱市,經過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就合作投資創辦出租汽車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營企業定名為××出租汽車公司。經營大、小車100輛。其中:德國賓士280一S轎車7輛(為二手車,行車裡程不超過1.7萬公裡,外表呈新),日本 豐田轎車83輛(其中:50輛含里程、金額記數表、空調、步話機等),麵包車10輛。 二、合營企業為有限公司。雙方投資比例為3:7,即甲方占70%,乙方占30%。總投資140萬美元,其中,甲方98萬美元(含庫房等公有設施),乙方42萬 美元。合作期限5年。 三、公司設董事會,人數為5人,甲方3人,乙方2人;董事長一人由甲方擔任,副董事長一人由乙方擔任。正、副總經理由甲、乙雙方分別擔任。 四、合營企業所得毛利潤,按國家稅法照章納稅,並扣除各項基金和職工福利等,凈利潤根據雙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五、乙方所得純利潤可以人民幣計收。合作期內,乙方純利所得達到乙方投資額(包括本息)後,企業資產即歸甲方所有。 六、雙方共同遵守我國政府制定的外匯、稅收、合資經營以及勞動等法規。 七、雙方商定,在適當的時間,就有關事項進一步洽商,提出具體實施方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