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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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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Acceptance)

目錄

什麼是接受

  受盤人在發盤的有效期內,無條件地同意發盤中提出的各項交易條件,願意按這些條件和對方達成交易的一種表示。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稱為”承諾”,接受一經送達發盤人,合同即告成立。雙方均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並擁有相應的權利。它是交易磋商的過程之一。如交易條件簡單,接受中無需覆述全部條件。如雙方多次互相還盤,條件變化較大,還盤中僅涉及需變更的交易條件,則在接受時宜覆述全部條件,以免疏漏和誤解。

構成有效接受的條件

按《公約》規定,一項有效的接受應符合下列條件:

  • 須由受盤人作出。由第三者作出接受,只能視作一項新的發盤。這一條件與構成發盤的第一項條件是相互對應的。發盤是向特定的人作出的,因此,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對發盤作出接受,特定的受盤人作出的接受才有效,發盤人才受約束。任何第三者對發盤的接受對發盤人都沒有約束力,只能被視為它對原發盤人作出的一項新的發盤
  • 必須是無條件的。有條件接受只能視作還盤。接受必須由特定的受盤人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來,緘默或不採取任何行動不能構成接受。一般來說,對口頭髮盤要立即做出口頭接受,對書面發盤也要書面形式表示接受。另外,若交易雙方已形成某種習慣做法,受盤人也可以採取某些行動對發盤表示接受,如賣方直接按發盤條件發運貨物,買方立即開來信用證。
  • 必須在發盤規定的時效內作出。發盤中往往規定發盤的有效期,發盤人只在這個期限內承擔按發盤條件與受盤人成交的責任。《公約》規定:接受於到達發盤人時生效。如果接受在發盤的有效期內,或者,發盤未規定有效期,在合理時間內未到達發盤人,該接受為逾期接受,逾期接受一般無效。
  • 接受必須表示出來。緘默或不行動不構成接受。受盤人必須無條件地同意發盤的全部內容才能與發盤人成交,這也是接受的基本原則。

接受生效的時間

  在接受生效的時間上,英美法採用投郵生效的原則,即接受通知書一經投郵或發出,立即生效;而大陸法採用到達生效的原則,即接受通知書必須到達發盤人時才生效。《公約》明確規定,接受送達發盤人時生效 。

有條件接受

  接受應該是無條件的,任何對發盤表示接受但對交易條件有所變更或添加,均為無效接受。

  但是《公約》對發盤的交易條件的變更或添改,分為實質性變更和非實質性變更。受盤人對貨物的價格、品質、數量、支付方式、交貨時間和地點、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範圍或解決爭端的辦法等條件提出的添加或變更,均為實質性的變更。此種接受,只能視作還盤。如果所作的添加或變更的條件屬於非實質性的交易條件,則除非當事人及時對這些變更或添加提出異議,否則該接受有效。合同按添加或變更後的條件於該接受到達時生效。

  超過發盤的有效期才到達的接受,為逾期接受,一般情況下無效,應視為一項發盤。但《公約》規定,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確認該接受有效,則該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也即合同於接受通知書到達時生效,而不是受盤人收到確認通知後才生效。

  如果接受的逾期是由於傳遞不正常而造成的,從載有接受的信件和其他書面文件表明,如果傳遞正常,它本應在有效期內送達。對於這種逾期接受,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通知受盤人,發盤因逾期而失效,否則該接受有效,合同於該接受到達時成立。

接受的撤回和修改

  在接受送達發盤人之前,受盤人將撤回或修改接受的通知送達發盤人,或兩者同時送達,則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

  接受一旦送達,即告生效,合同成立,受盤人無權單方面撤銷或修改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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