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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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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範圍(Managing Scope)

目錄

經營範圍的定義

  經營範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法人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及服務項目,反映企業法人業務活動的內容和生產經營方向,是企業法人業務活動範圍的法律界限,體現企業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內容。

  《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這就從法律上規定了企業法人經營活動的範圍。經營範圍一經核准登記,企業就具有了在這個範圍內的權利能力,企業同時承擔不得超越範圍經營的義務,一旦超越,不僅不受法律保護,而且要受到處罰。核定的企業經營範圍是區分企業合法經營與非法經營的法律界限。

經營範圍的分類

  經營範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一般經營項目,其中,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項目;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准,企業可以自主申請的項目。

經營範圍的確定

  公司所以需要確定經營範圍,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投資者需要知道公司資金的投向,也就是資金投入的項目和承擔風險的界限;

  2.公司在經營中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的大體界定;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可以認識自己許可權所及的領域;

  4.建立和維護一定的管理秩序、經營秩序,防止無序狀態。

  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經營範圍,這個經營範圍不是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的,而是由公司自行確定的,這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是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有權自主決定,併在公司章程中對此作出規定。當然,公司自主決定經營範圍必須具有合法性,法律不允許經營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限制的經營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經營範圍的要求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的經營範圍有以下要求:

  1.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的章程規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申請登記註冊。

  2.公司的經營範圍必須進行依法登記,也就是說,公司的經營範圍以登記註冊機關核准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在進行登記之前,必須依法經過批准。

經營範圍的審批

  經營範圍需要審批的,應依法經過審批。合伙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准,併在登記時提交批准文件。這裡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合伙人在設立時將要經營的項目涉及審批的,必須事先經過審批,設立登記時需要提交審批文件;另一種情況是,申請時的經營項目不涉及審批項目的,則不必經過批准,不需要提交審批文件,但設立後需要擴大或者改變經營範圍時,擴大或者改變的經營範圍涉及審批的,還必須經過審批且依法申請變更登記。

經營範圍的登記管理規定[1]

  現行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實施的《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作出瞭如下規定。

  第一,審批許可。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二,企業登記。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登記許可經營項目。批准文件、證件對許可經營項目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範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章程、合伙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中的類別,登記一般經營項目。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征。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範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即為該企業經營的行業。

  第三,變更登記。合伙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併而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分立或者合併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在企業改變類型方面,改變類型前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許可經營項目,企業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企業變更出資人,原來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許可經營項目,變更出資人後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內投資者變為境外投資者,或者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外投資者變為境內投資者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重新登記經營範圍。

  第四,不予登記。企業申請的經營範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企業經營的;屬於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的;註冊資本未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最低註冊資本數額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准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停止經營項目變更與註銷登記。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項目的經營,並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經營範圍中的一般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調整為許可經營項目後,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要求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被審批機關取消的。

  第六,違法查處。企業未經批准、登記,或者違反規定,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經營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企業從事未經登記的一般經營項目經營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按照超範圍經營依法予以查處。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合伙企業法》是如何限定合伙企業經營範圍的.無為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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