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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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是企業因經營期滿,或者因經營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業不宜或者不能繼續經營時,自願或被迫宣告解散而進行的清算。
一、成立清算組。公司因法定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清算組接管公司。清算組成立後,在清算期間依法可行使下列職權: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三、公司財產分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四、清算終結,公司註銷。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1、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公司《章程》及相關企業登記資料;
4、公司經營狀況審計報告;
5、公司現有資產評估報告(視情況而定);
6、債權債務清冊;
7、欠發欠交職工工資、福利待遇、養老保險、稅費等情況;
8、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包括執行、被執行)。
企業解散清算賬務處理的步驟為:編製解散的資產負債表;核算清算費用;核算變賣財產物資的損益;核算及收回賬面債權,清償債務及損益;核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核算剩餘財產及其分配;編製清算損益表,清算結束的資產負債表。
具體賬務處理,結合實例進行說明:
1.於終止經營日編製資產負債表,這和正常經營日的資產負債表編製相同。
2.清算費用包括清算組成員的各類報酬及財產變賣,債權債務處理過程發生的一切費用,現舉例如下:
1)應收票據均不帶息,企業有一張20000元票據貼現,貼現率為10%,5個月期。
借:清算費用2000
貸:應收票據2000
2)用現金2200元,銀行存款48000元支付清算組成員報酬,清算用費公告,差旅費、訟訴費等費用。
借:清算費用50200
貸:現金22000
銀行存款48000
3)固定資產拍賣過程中,計發生拍賣費10000元。
借:清算費用10000
貸:銀行存款10000
4)催收應收款項,發生討債費用5000元。
借:清算費用5000
貸:銀行存款5000
5)結轉清算費用,共計67200元。
借:清算損益67200
貸:清算費用67200
3.核算變賣資產及其損益的賬務處理
借:原材料10000
貸:清算損益10000
7)將各類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預提費用全部攤銷,共計為43000元。
借:清算損益43000
貸:無形資產22000
遞延資產11000
預提費用10000
8)企業擁有固定資產原價共計14500000元,累計折舊總計7300000元,對固定資產拍賣得收入8000000元。
借:銀行存款8000000
累計折舊7300000
貸:固定資產14500000
清算損益800000
將上述清算凈損益轉入未分配利潤賬戶。
借:清算損益767000
貸:未分配利潤767000
4.核算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及損益的賬務處理
9)經認真查核,總計有40000元應收賬款確系無法收回。
借:清算損益40000
貸:應收賬款40000
10)經認真查核,累計有53000元應付賬款確系無法清償。
借:應付賬款53000
貸:清算損益53000
將上述清算凈損益轉入未分配利潤賬戶。
借:清算損益13000
貸:未分配利潤13000
5.核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帳務處理
動用盈餘公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300000元。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300000
繳納清算年度所得稅83000元。
借:未分配利潤83000
貸:應繳稅金83000
借:應繳稅金83000
貸:銀行存款83000
核算剩餘財產及其分配的帳務處理。將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實收股本的份額,在各個所有者之間進行分配。
借:資本公積
盈餘公積
未分配利潤
貸:現金
銀行存款
6.編製清算損益表、清算資本的資產負債表
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
二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其聯繫表現在:
(1)清算的目的都是結束被清算企業的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和法律關係;
(2)在解散清算過程中,當發現企業資不抵債時應立即向法院申請實行破產清算。
二者的區別表現在:
(1)清算的性質不同。解散清算屬於自願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產清算屬於司法清算;
(2)被清算企業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業宣告終止後,法人資格並沒有完全喪失,在清算期內仍享有限制性的權利和經濟行為。被宣告破產清算的企業,其法人權利和行為完全喪失,清算機構依法取得破產企業財產的管理權、處分權。
(3)處理利益關係的側重點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資不抵債的問題,清算時除了結束企業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以外,重點是分配企業剩餘財產,調整企業內部各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係。而破產清算的原因是資不抵債,因此,清算時主要是調整企業外部各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即將企業有限的財產在債權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