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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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清算(voluntary winding-up;voluntary liqu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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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清算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不經過正規破產處理程式,私下對公司進行的清算。由於公司必須與所有債權人必須達成一致意見,因此自願清算通常只限於債權人人數較少的公司所採用。自願清算能夠避免許多破產成本,而且債權人也能獲得更高比例的償還。
清算(Liquidation)是指公司無須繼續存在或者因資不抵債無法存續而結束其“生命”的過程。公司清算的最終是公司資產要變賣,其收益首先用來償還債務,剩下的分配給股東。隨著清算的結束,公司就宣佈解散。從出售資產的角度來看,剝離是清算的特殊情況,是部分清算。公司清算分為強制性清算和自願清算。強制性清算即破產清算,是公司受法院強迫(通常由債權人要求)的清算;自願清算是由公司股東發起的清算。公司自願清算的前提是企業必須解散,但並非所有的企業都必須經過清算程式。從解散到公司最終消亡有一個過程,這就是自願清算的過程。
自願清算的原因有兩種:客觀原因和主觀原因。因某種原因而解散是公司自願清算的客觀原因。
自願清算的主觀原因為:當公司分拆出售的價值超過公司發行在外的所有證券、債務和法律義務的市場價值時,清算對證券持有人最有利。公司一直虧損還有償債能力時,清算對債權人比較有利。外部接管的威脅也可能促使公司經理進行清算。公司股東對公司未來如何管理的意見不一也可能導致公司清算。此外,自願清算還是企業退出某行業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