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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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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變賣[1]

  變賣是指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委托信托商店、供銷合作社等部門代為出賣或者收購,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把所得的價金給權利人。

變賣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的有關規定,財產無法委托拍賣、不適於拍賣或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需要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組織變賣;被執行人申請對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自行變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但應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控制變賣價款。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作價應當公平合理。變賣時,應註意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對變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員不得買受。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人民法院執法的客觀公正出發,能夠拍賣的應當先做拍賣,如無法拍賣或者債權人債務人同意不做拍賣的,再做變賣。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成交後,必須即時錢物兩清,委托拍賣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從所得價款中優先扣除。拍賣和變賣是依法轉移財產所有權,以拍賣或變賣的所得金額償付債務的最後強制執行措施。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時,應當做出裁定。

拍賣和變賣的區別[2]

  變賣一般指出賣財物、換取現款。與拍賣相比較,兩者都是出賣財物的商業行為,都可以通過商業機構進行。但兩者在出賣程式、方式、範圍等方面存在著相當的差別。這種差別集中體現在民事訴訟程式中。以下,我們從這一角度作一比較。拍賣和變賣都可以作為在民事訴訟程式執行階段中對到期不履行債務的義務人的財產採取的一種民事執行措施。即被申請人在財產被查封、扣押後,仍不執行法院決定,不在限期內履行民事法律規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出賣、查封、扣押其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這裡的出賣既包括變賣,也包括拍賣。但拍賣所具有的公平性及競爭性,使拍賣嚴格區別於變賣:

  (1)程式不同。拍賣必須先期公告,並通知債務人到場;而變賣則無此規定。

  (2)期限不同。拍賣從對物品的扣押、查封乃至公告拍賣的時間,均有明確期限規定;而變賣則不受時間的限制。

  (3)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方法不同。拍賣時須對拍賣物進行估價,確定最低價,然後通過競價,確定拍賣物的價值;變賣則無此程式。

  (4)形式不同。拍賣採取公開的形式,以競爭的方式當場成交;而變賣則可將執行的財產直接交由信托商店、供銷合作社等商業部門收購或代為出售,把所得現金償還申請人。

  (5)標的物的範圍不同。拍賣的財產既適用於動產又適用不動產,既適於一般的財產,也適用於有特殊價值的財產。對於不動產的變賣和具有特殊價值的財產的變賣,大多數國家均對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強制執行的程度中,拍賣的範圍比變賣更廣,其地位也比變賣更重要。

  (6)強制執行的範圍不同。凡拍賣的物品,在拍賣之前,須對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債務人或所有人隨意處分,另一方面也便於執行機關實施拍賣。而變賣的範圍更廣一些,它不僅包括查封、扣押的財產,也包括未經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參考文獻

  1. 於紹元.實用訴訟法這新詞典[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2. 王雷.企業經營管理與市場中介組織實務全書.中國言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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